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183;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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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19日11时许,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消防管道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该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2、、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钟星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住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注册资本:600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10223-6,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

3、号:D232016209,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二)工程情况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消防工程,建设单位为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该工程由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招标,江苏钟星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并签订了环境与安全责任书。江苏钟星公司在施工现场成立了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项目部,任命陆明明为项目经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年12月19日11时许,江苏钟星公司施工人员袁维柳(此次事故死者

4、,男,55岁,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安装固定消防管道的U型卡,消防管道距离地面约5.3米,袁维柳在安装好U型卡后从移动脚手架上下来,在下来的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当时在施工现场的工人刘凯、汤明建等人听到袁维柳摔落地面的声音后,立即赶过去查看情况,发现袁维柳摔倒在脚手架旁边的地面上不省人事,刘凯在附近找到了陆水(施工现场负责人),陆水到现场后拨打了120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将袁维柳送至宿迁市钟吾医院抢救,2017年12月21日上午袁维柳经抢救无效死亡。(三)善后处理情况经事故双方协商一致,由江苏钟星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死

5、者已安葬。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一)事故直接原因袁维柳在从脚手架上下来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二)事故间接原因1、江苏钟星公司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人员(袁维柳)从事高处作业;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江苏钟星公司未按照规定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3、江苏钟星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安全防护意识差。(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1、江苏钟星公司,作为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

6、段消防工程的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施工现场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在进行危险作业(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

7、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袁维柳,本次事故死者,在从脚手架上下来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对自身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3、陆明明,作为江苏钟星公司派驻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670万台生活电器建设项目二标段专业分包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8、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江苏钟星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严格审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杜绝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人员上岗作业;严格按照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加大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2、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要加大对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力度,确保安全检查不走过场。3、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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