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刊文批个别官员家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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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明确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2014年01月16日03:16 新京报 我有话说(323人参与) 自动播放中央印发干部任用条例(来源:东方卫视)“带病提拔”将追究党委领导成员责任6公开选拔【条例摘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公选干部:县处级以下不跨省 解读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2002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

3、岗”。 此外,新条例明确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程文浩认为,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另外,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所以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此规定在客观上为本地基层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间,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7干部免职【

4、条例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解读 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对此,2002版条例制定了三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

5、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但是,删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 中共江苏省如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丁越曾撰文提出,“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可以免去现职。应该讲,这个规定还是比较硬性的,有具体的、量化的要求,也容易操作。但事实上,作为世界性难题的干部考核工作,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

6、一套完全科学合理的办法。比如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真实性、科学性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领导干部的评价问题等等,使该项制度本身的实际效果就打了折扣,从整体上影响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的规范推行”。8干部交流【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地方领导同一职位最多干10年 解读 对于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例如交流时限,2002版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7、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10年。 哪些干部该交流?2002版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就是说,此前,“干部交流”的标准是“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今后,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也要“交流”。9引咎辞职【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

8、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官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解读 2002版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但新条例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新条例实行后,该名领导干部一年之内,没有

9、到新职务“履新”的机会,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岗位,也不会被提拔。 此外,哪些干部会被降职?2002版条例的标准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新条例修改为“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10责任追究【条例摘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解读 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新旧条例都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责,追责到哪一级别?旧条例的标准是“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新条例则“提格”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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