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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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 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 下简称本计划)。第一章参加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 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 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 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 50人。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2、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 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 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 书。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 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 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 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夕卜);期满按 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 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

3、内(含 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 遇;在保障 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 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会费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 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力口,重 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 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 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 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第七条、保障责任(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

4、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 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 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 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 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 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5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 总费用超过

5、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 取 300元互助金,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 金;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 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 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 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 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 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 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 的

6、 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 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 互助金 20000 元。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 金。骨折最低按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的 2%给付。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的互 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为限。累 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 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八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互助金权益:1 、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

7、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III2 、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 、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 、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 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6、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 装叛乱期间;7 、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8、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9 、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 期间;10 、自杀、自残导致的;11 、不可抗力

8、的自然灾害导致的;12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 欺骗行为的。13 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1) 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 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仅限参 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2)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工);(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 负担医疗费的;14 、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权、人益:(1)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

9、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所致的意外伤害;(2)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15、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 据 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 开始,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 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九条、会员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 料:1、保障计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2、会员的身份证、投保名单、计划书的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4、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10、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6、特殊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 医保中心同意报销为准),提供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会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 证明材料:1、互助保障计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2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3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 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 的死亡证明;4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 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 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 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

11、日起经过180天治疗 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办事 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 的材料。第十条、会员、受益人或者参加单位应于会员出院后及时 申请互助金。办事处接到给付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于20个 工作日之内给付互助金。第六章其它第十一条、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会员变更工作单位,本 保障计划仍然有效。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可 续缴,相关手续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单位在参加本计划后,临 时追加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为维护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三条、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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