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很高的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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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住宅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 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xxxx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业主委员会代 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

2、人(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 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四条本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XXXX住宅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建筑面积:;总户数:;土地宗地号:;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对本小区内下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物业共用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公共门厅、公共走 廊通道、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围墙、池井、架空层、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共有道路、 地

3、面停车场、绿地等;(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燃气管道、电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照明设施、配电系统、供水系统、化粪池、公益性文体设施 等。第三章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八)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小区在物业共有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应约定与 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

5、本规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 任。第九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在联 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联系 中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泄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住址、通讯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 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本款进行约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一节相邻关系第十条 业主使用物业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

6、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二节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的规定 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 业主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及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 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节保护公共环境第十三条 为了保持本小区公共环境的安全、整洁和美观,使物业保值增值,业主共同约定:(一)本小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违规打通分隔小区内外的墙壁、

7、围墙、围栏;(二)禁止改变房屋建筑外貌,禁止改变朝向户外的门窗规格、颜色;(三)安装防盗窗、封闭阳台应该统一规格、统一颜色,安装位置严禁超出外墙立面;(四)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上安装遮阳蓬、花架、晾晒架等;(五)禁止在房屋建筑外墙私拉管线。经过批准的,管线要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 线,无碍观瞻;(六)禁止在小区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楼道、各层电梯间堆放杂物;(七)房屋建筑外墙应当保持整洁,无残损、脱落、无明显污迹,每10年定期保养清洗一次;(八)业主防盗窗、空调架等室外设施要定期除锈、刷漆,不得影响房屋建筑整体美观;(九)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十)禁止践踏、占用绿地,损坏

8、树木、园林;(十一)禁止在阳台外、窗外吊挂和晾晒物品,禁止擅自张贴或安装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 牌或标语等;第四节装饰装修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理办法和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约定:(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协议;施工期间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 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

9、业使用人日常生活或 工作造成的影响,下午6时至次日上午8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 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三)因装饰装修改变房屋外观、影响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节安装空调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装空调,应遵守本规约及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一)空调室外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 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二)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安装位置时,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不 得影响相邻业

10、主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建筑物美观统一。(三)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出入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第六节电梯使用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制度:(一)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的物品,禁止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二)运载大件物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准运手续,做 好轿厢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水泥、砂石、砖块等必须装袋,严禁袋损坏或散装运载,严禁在轿厢 内或地面拖袋运送。第七节车辆行驶停放第十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制度:(一)车辆在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

11、公里;(二)车辆应在车库或指定的车位停放,消防通道、小区道路、绿化场地等场所严禁停车;(三)禁止在公共停车位划线区安装车位锁等设施。第八节出租、转让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房屋租赁、 转让管理规定:(一)本小区房屋出租,一套房只能租给一个家庭使用。禁止群租,禁止承租人将房屋改为经 营性用房。(二)签订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时,须将本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房屋出租的, 业主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房屋转让的,本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 等约束力。(三)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12、签订之日 起3 0日内,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物业使用人或者继受人的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四)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代收代缴的水、 电等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五)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就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进行书面约定, 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九节安全防范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第二十条 在小区内严禁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

13、等物品, 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一条 如果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备案,说明物业服务费 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 水、电、燃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要 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查询、监督。第二十三条物业共有部分需要大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 造计划,向业主委员会会提出报告与建议,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

14、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 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六条物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时,责任 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 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三方中的两方以上人员到达现 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实施应急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15、和续筹第二十七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第二十八条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 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申 请资金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 情况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年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 修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条当本小区或某业主小组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 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或该业主小组的业主一次性代收代缴。第三十一条只涉及某个业主小组的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该业主小 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该业主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 开该业主小组会议投票表决。第七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二条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 他用。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 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第三十四条物业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来源和使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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