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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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潞矿宁安字2010178号火工品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杜绝涉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结合我公司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一、总 则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材等。2、公司物供科对火工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卫科、安监处负相关管理责任。3、火工品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应当配足治安保卫人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

2、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5、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使用信息要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物供、保卫、安监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二、组织机构公司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组 长:李潞斌常务副组长:牛文斌副组长:魏李斌 刘小锋 王中青 成 员:刘山虎 王建喜 姬红星 王三虎 段双林闫富慧 马小红 樊 智 曹海旺 刘 伟陈承转 林炳很 张 真

3、 黄金辉领导组下设火工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供科。办公室主任:刘山虎三、责任划分1、物供科为火工品的购买、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主管部门,物供科长为第一责任人,保管员为直接责任人。2、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押运及地面区域(从火药库-井口)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3、安监处负责火工品井下运输、使用、清退的监督检查工作。4、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保管、发放、收回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发放和清退、丢失、销毁的管理台帐。5、保卫科为火药库的安全保卫单位。6、物供科对地面库区的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破坏等工作负责。7、安监处、保卫科为火药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单位。8、各队组爆破员负责火工品的领

4、取、背运、井下使用、回收等工作,物供科火药库人员负责火工品的每日闭合管理。物供科长为火工品闭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9、各采掘队组负责本队组火工品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跟班队长、工长为直接责任人。四、管理制度(一)火工品储存保管制度1、火工品储存库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的安全防范措施,防盗、防火、防雷、防潮、防鼠等各项设施完好有效。2、未经单位保卫科、物供科、安监处批准,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出入库必须有检查和登记记录。3、雷管、炸药的储存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退制度,严禁超领超发,必须做

5、到帐、卡、物相符。4、领退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只能在炸药库或雷管库外与报关员进行领退。5、民爆器材必须设置专职保管员,看库人员不得兼任库房保管员。6、民爆器材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严禁一名保管进入库房内进行作业。7、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发出数量、结存数量以及存在问题,要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做到日清月结,发现数量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火药库要做好各单位使用的明细表,月终汇总上报。8、储存库内火工品要按照品种类别分库存储,要定位存放,库内要铺设木地板和胶垫;民爆器材要按品种摆放整齐;民爆器材箱子摆放距离墙壁不小于60厘米。9、储存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必须放置温度和湿度计(温度保持在15

6、25),并逐日做好记录,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火工品;严禁存放无关的工具盒杂物;严禁携带矿灯进入民爆器材库内。10、民爆器材库要定期对库区避雷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围墙、电网或刺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性能完好有效。11、民爆器材库内严禁穿化纤衣服进入,进入民爆器材库内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12、民爆器材库外要有导除静电的设施设备,如导除静电门帘。13、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保卫科。(二)火工品领取、背运、使用制度1、领取、使用火工品,应由公司培训中

7、心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爆破人员领取、使用,若不符合规定严禁发放、使用火工品。领取火工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生产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并做好登记。2、各队组要将所有涉爆人员的相片上交物供科,以方便在领取火工品时,对领取人员进行核对。物供科根据队组提供的涉爆人员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并将涉爆人员照片张贴,作为核对依据。3、各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在领取火工品时队长或书记必须在民爆物品领用单上签字。4、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核对领取人员身份,包括证件、人相对照等,若证件与本人不符或无证时,严禁发放炸药。5、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各队组

8、的爆破工和背药工要进行固定配对,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6、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编织袋或其他容器内。领到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8、在使用卡轨车运输火工品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盘,且严禁携带其他物料。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进,防止震动和撞击。9、爆破作业时,对领取的火工品要如实登记其品种、数量、编号及领用发放人员的姓名,必须有班组长、爆破员、安全

9、员共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10、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的炸药,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严禁参混使用。1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箱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炮药箱必须加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严禁坐在或站在炮箱上装配起爆药卷或进行其他工作,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12、发爆器、放炮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要符合要求;放炮母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发爆器的手把、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作业点

10、放炮员随声携带,严禁转交他人。13、发爆器必须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和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14、每次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撤离在有效的安全距离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1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安排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线外应挂警戒牌。16、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洒水降尘。17、井下爆破作业地点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且当班必须处理完。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处理。18、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

11、对爆破员经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19、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使用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确认无误后,必须认真填写雷管、炸药领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跟踪表。(三)火工品清退、回收制度1、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消退,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或私自存放。3、保管员对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在火工品清退单上签字,若发现与实际不符,拒绝接收,严防意外。4、发现井下丢失炸药、雷管,爆破员和背药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迅速查清去向,严肃处理有关负责人。(四)火工品登

12、记制度1、火工品储存、使用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出入库、领用、发放、清退台帐,做到日清月结。2、火工品出入库时,必须将出入库的火工品品种、规格、数量如实登记。3、发放火工品时,要认真核查火工品领料单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有效,领取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使用地点是否相符。按领料单上所领规格、数量发放,并做好领取、出库登记。4、发放雷管时,要将雷管编码登记清楚,由领取人签字。5、使用火工品时,爆破员要将当班使用数量如实填写雷管现场使用跟踪表和炸药现场使用跟踪表,由班组长、安全员签字后,交给储存库保管员。6、对当班剩余的火工品要清退回储存库,储存库保管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并登记上帐。7、火工品出

13、入井时,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若发现帐、卡、物不符时,要及时的向相关部门反映。(五)火工品运输装卸制度1、运输民用火工品必须按民用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运输工具必须是符合运输火工品的密封专用车辆,若无专用车辆,必须人工进行背运。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火工品。3、运输民用火工品,要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营地点、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进行运输。4、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输,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及其它货物混装运输。5、装卸火工品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场,装卸人员要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

14、格和数量运搬。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要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6、在装卸现场火工品运输车辆不允许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火工品运输车辆离火工品储存库门的停放距离不能小于2.5米。7、装卸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干净现场,防止遗留民用火工品,并于保管员做好交接工作。8、装卸和运输火工品时,作业人员要对所运的民用火工品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严禁穿带有铁钉的工作服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六)火工品销毁制度1、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或国家标准,变质和过期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予以销毁。

15、储存库内废旧雷管库存数量最多不准超过500发,炸药不准超过100公斤。2、销毁火工品,必须进行登录造册,建账建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火工品的品名、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辖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批复后进行销毁。3、销毁时,应根据公安机关的批复,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专职人员进行销毁,销毁现场必须有公安机关和单位保卫、公安、供应等部门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销毁。4、火工品销毁前,必须由公安机关、单位保卫、安全、供应等部门的人员对火工品的品种和数量共同进行清点登记后,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做好销毁记录和现场监督,并做好警戒工作。5、销毁工作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台账和档案。(七)火工品储存库值班、巡守制度1、火工品储存库必须在库区外的安全地带设立报警控制室(值班室),并安装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视频监控系统要确保库区内外不留死角和盲区,视频和记录图像等资料至少保存1个月,必须配备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械。2、火工品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值班室,值守人员必须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如实登记巡视情况,并建立台账,如实填写。3、值守人员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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