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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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答辩状7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1(742字)答辩人:_x被告:_x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_月_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_月_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

2、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_x市_区_街道_村,_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此致答辩人:时间:_x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974字)答辩人:被答辩人:法

3、定代表人:_诉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一、_市_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_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_的户籍所在地_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二、被告

4、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区居住,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

5、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管辖权异议答辩状3(861字)答辩人:_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_x市_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_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_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6、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rdquo_x区人民法院为被告_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_x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_x市_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_x人民法院答辩人:_x市_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律师_x、_x_x年_x月_x日管辖权异议答辩状4(1064字)答辩人:_住所地:_x号被答辩人: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职务:总经理住所地:_号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_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本案所涉_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

8、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

9、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10、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此致_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答辩状5(555字)_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_诉_合同纠纷一案,被告_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法院裁决”,实际上

11、并不存在“_法院”。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规定的无效条款。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管

12、辖权异议答辩状6(1422字)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

13、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

14、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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