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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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原作者:谷斌 项澄 吴清亮 添加时间:2011-04-29原文发表:2011-04-29人气:3677来源:中国税务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此项优 惠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二、减计收入”栏中体现出来。本文从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角度 出发,对上述减计收入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税收风险控制点,帮助纳税人更 好地理解和掌握该项优惠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2、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 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所谓减计收入,是指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 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 优惠方式。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

3、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 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

4、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并规定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案例分析某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利用秸秆、树根等发电,2009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当年取得电力销售收入15600万元,门市对外承包收入40万元,对外打字复印收入 10万元,政府补助收入150万元。2. 全年营业成本12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6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准予列支 8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其中10万元为银行罚息支出),全年营业外支出155万元(准 予列支150万元)。3. 账面尚存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均为5年内)。4. 经审核,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46

5、9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60 万元,营业外支出150万元。现根据上述资料,对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进行分析。1. 公司2009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5600(电力销售收入)+40 (其他业务收入)+ 10 (其他业务收入)=15650 (万元)。2. 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600 (收入总额)X90% (减计收入)+50 (其他业务收 入)+150 (营业外收入)一12800 (成本)一116 (税金)一80 (管理费用)一60 (财务费 用)一150 (营业外支出)一1000 (弥补亏损)=34 (万元)。3. 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4X25% =

6、8.5 (万元)。从上述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过程来看,对企业利用生物质能发电取得的收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中包含减计收入在内,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的依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换言之,企 业当年从减计收入中节税15600X(1 90%)X25% = 390 (万元),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560万元。申报注意事项将“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二“免税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相关调 整数据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填列反

7、映,最终汇集到年度纳税申报表主 表中。这样,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上述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大 当年的亏损额。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政策时,应注意财税200847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还规定,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应与增值税一起筹划,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 续保

8、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 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 有:1.有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收优惠事项 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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