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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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学问对于出口企业假如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有可能存在出口退税款被追缴的风险,而且可能仅仅因为单证备案出现问题而无法获得退税款,甚至更严峻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学问,欢迎大家阅读阅读。一、基本案情:1.案件起因国税稽查局于 4月17日至 2月4日对外贸公司 1月1日至 3月31日期间纳税状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外贸公司供应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2.外贸公司举证外贸公司分别于 10月18日

2、和 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供应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 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3.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依据检查状况,市国税稽查局于 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34号税务处理确定书,其中其次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供应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2005199号文)第六条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外贸

3、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 6月18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 8月13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1号行政复议确定书,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确定。外贸公司不服,于 9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34号税务处理确定其次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确定其次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二、法院审理观点(一)一审法院观点1.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得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公司开具。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供应了具体

4、的海运提单查询清单,并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白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能供应相应的反证,而其供应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物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45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确定时依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2.关于税务处理确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根据200519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供应,且

5、被证明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供应虚假备案单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刚好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确定并无不妥。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见其并无供应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贸公司主见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 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单

6、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 发生,当时税务部门根据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供应单证备案并无不妥,而外贸公司也的确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第三,关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溯及力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既往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爱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殊规定除外。2005199号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在 被出口货物劳

7、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国税总局公告 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的废止文件书目废止。同时,24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供应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惩罚。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供应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可见,依据财税39号文和24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供应虚假备案单证的,仍要

8、补缴已退税款,同时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惩罚,并不存在;为了更好地爱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殊规定。可以说,财税39号文和24号文的规定事实上是对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一种完善和细化,同时并没有;减轻;的条款,在溯及既往时只能;从旧;。第四,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复原征税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惩罚的范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2005199号文第六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详细实施性规定,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第五,关于过罚相适应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9、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税务处理确定仅追缴了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未对外贸公司进行惩罚,事实上已经体现了处理上的差别。一审结论:外贸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二)二审法院观点1.备案义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托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

10、)税有关备案单证指:(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该通知自 1月1日起执行。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虽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但并未免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作为备案单证之一存放企业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在退税审核发觉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2.原未按规定备案的惩罚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11、)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供应虚假备案单证、不照实反映状况,或者不能供应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惩罚外,应刚好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此条款至 7月方废止。3.现行未按规定备案惩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除外)的出口货

12、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该条款中所陈述的例外状况一般指自提、边贸等极为特别的交付方式。况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对于出口企业的确无法供应与通知规定一样的备案单证名称的,可以供应具有相像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供应有关单证的样式。而案涉业务成交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外贸公司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事前报告义务。4.提单备案的特别性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FOB价格条款下的贸易越来越多的由买方干脆与船公司签约,演化为买方干脆指

13、定货运代理公司,但这种交易模式,并不完全导致出口公司无法取得原始的货代提单,外贸公司上诉认为案涉货代提单均由他人掌控且被更改信息,但既无证据证明,也不能供应真实的海运提单,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接受。三、法院终审结论1.法院结论综上所述,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34号税务处理确定其次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确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确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对出口企业提示出口企业必需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对于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的,须要做好备案。特殊是财

14、务部门肯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晰备案政策规定,与外贸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3.对税务机关建议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要留意对单证备案政策的宣扬,特殊对在根据规定履行检查时要留意单证备案的查看,刚好督促企业完善。对于发觉存在明显问题的单证,建议进一步核查,避开涉嫌渎职。对于须要备案的单证,建议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作出规范,使得单证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标准。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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