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2022年借款合同汇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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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借款合同汇编10篇 借款合同 篇1基于借款合同纠纷常见的问题有:1、利息约定不明;2、还款期限不明;3、没有借据。4、主体不合法,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将在_中为广大读者解答一下,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以及产生原因。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我县法院20_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

2、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

3、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

4、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一)经济政策原因。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只好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二)金融部门方面的原因。一是贷前审查不严。许多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巨额贷款投放给生产经营不景气或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

5、“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 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二是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则钻金融部门对贷款用途监督检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头贷款的方式来吃“贷款”,使得许多贷款难以收回。三是“三款”现象突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某些信贷人员利用职权发放“人情款、关系款、好处款”等现象较为突出,地方行政领导指定金融部门向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贷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担保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

6、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执行担保制度不够严格,有的甚至视担保为儿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证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不论有无实际担保能力,一般予以许可。(三)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

7、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借款合同 篇2借款合同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电话: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保证人(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或(写明借款用途),向乙方申请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借款款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的民间借款;第二条:本借款用于借款方的(写明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即月利率为%;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二年月日至二年月日),逾期按月利率%计算;第六条:还款方式为到期本息一次结清。即二年月日乙方一次性还给甲方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七条:借款的

8、支付方式由甲方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以具体交付形式为准)向乙方履行出借义务。第八条: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4、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丙方代乙方向甲方清偿了借款本息,有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利息加收罚息。2、甲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

9、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时间:乙方:(签字):时间:丙方:(签字):时间:借款合同 篇3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_ 借款人(债务人): _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人:河南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10、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借 贷 条 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借款用于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保证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 (按月、按季、一次性)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应按下列帐户作为还款帐户:户 名:开户行:帐 号: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借款人对该借款行为进行全程咨询与跟踪服务,出借人、借款人

11、均须服从保证人对整个借款过程以及借后履约的跟踪管理,并在保证人的见证下交付借款、办理还款结清、解除抵押等手续。办理结清时,借款人需携带各期的还款凭证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等,出借人须持身份证、银行对账单以及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否则保证人有权不予办理。二、担 保 条 款(一)保 证第六条 保证人、保证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2、起二年。第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提供其经债权人和保证人认可的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等正本委托保证人保管。第八条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保证人作为第一代偿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在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保证人和保证人就保证责任份额约定为:保证人承担全部份额的保证责任。(二)抵 押第九条 抵押人自愿提供经抵押权人和保证人认可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

13、等法律效力。本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抵押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保证人见证下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文件在借款全部结清之前由抵押权人或保证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人或抵押人应在保证人见证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质 押第十一条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14、,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第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三条 交付和登记13.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13.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5、。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逾期应承担本合同借款标的5%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质物的处分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7.4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1)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2)发生第17.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3)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4)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14.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14.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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