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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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 法律姓名:卢晓伟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完善2017年3 月6 日论文评语:论文建议成绩:评审教师签名:年 月 日论文综合成绩:答辩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学校自考办意见:目 录内容摘要1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2(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3二、刑事诉讼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4(一)有效保障人权4(二)维护司法公正5(三)履行国际义务5三、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落实困难5(一)侦查行为不够规范6(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存在阻力6(三)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法有局限性7(四)相关配套制度欠缺7四

2、、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8(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8(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难的现象10(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11五、结语12参考文献1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内容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了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诸多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其背后的刑讯逼供受到空前关注。继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大量章节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这些都说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和刑事司法领域对人权的尊

3、重,对今后有效避免冤假错案频发也必定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题。鉴于此,本文详细研究了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能够准确地把握和理解该规则,为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提供一些个人看法。关键词:非法 排除 规则 1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规则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深入研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前,非常有必要对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进行充分了解。(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概念1、证据规则的

4、概念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法则,是指为了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而设定的,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取舍和运用的法律规则,其目的是解决证据是否合格以及证明力的问题。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可以更高效利用证据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而且在制度层面,它与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形成良性的互动,体现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存在着差异,总体上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较为复杂严格,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较为简略灵活,这是两国诉讼基本结构的不同造成的。英美法系国家重视证据规则一方面是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必须制定详细的证据规则防止陪审员因为不熟悉法律造成诉讼活动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是在当

5、事人主义对抗制模式下,当事人可能随意使用证据,容易拖延诉讼,增加成本,所以双方举证必须设立严格、具体的标准。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可以依法裁量何种证据适合出现在法庭上,何种证据可以不予理会,所以虽然没有详细的证据规则,但也不会造成诉讼拖延。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只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之这两个领域,追求的价值更大,意义更深,本文主要研究的也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问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有很多,表述也不一致,例如刑事司法百科全书的表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

6、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通过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我国学者龙宗智、杨建广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的表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收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亦称证据禁止规则。根据学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及授权的相关办案人员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应给予排除,不作定罪量刑的依据。当然我们还应该关注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的含义,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包括证据收集的内容、形式、主体与方法违法。狭义说主

7、要强调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定程序,即执法、司法官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的解释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权限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更倾向于采纳狭义的非法证据。就目前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三种具体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处理原则。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含前两者,对于毒树之果处理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1.在美国的发展历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源于美国,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

8、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第4条修正案赋予了人们不受政府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中排除了联邦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证据,通过这个案件在刑事司法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进行审理,创立了米兰达警告,从而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也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久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以案例的形式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即要排除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为线索而取得其他合法证据。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立法进程可谓

9、一波三折。经历了学习,融合,发展的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的理论准备、司法解释到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前后历时20余年。深入去回顾这段发展历程,有助于理解和发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最初条款,在当时来说具有明显进步的意义。但它没有具体规定对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对禁止非法取证进行了强调,并进行了补充和发展,由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崭露头角。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10、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规定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转为具体程序规则,也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的精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其中新增加的第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都是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也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全国

11、人大立法的方式在我国正式确立。二、刑事诉讼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毫无疑问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身价值把证据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维护司法公正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有效保障人权宪法至上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的,欧美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宪法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根据我国的宪法来决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新增了第3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例

12、如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都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历史传统来看,我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国家,现实需要建立证据的相关制度,从而与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接轨,以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审判与证据制度,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权。所以从这个方面考虑,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好弥补司法相关领域的空白和缺陷,提高了司法行为和法律本身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更加有效保障了人权。(二)维护司法公正众所周知,刑讯逼供始终是困扰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项痼疾,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余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刑事错案的一一浮现,其背后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越

13、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检察机关快速定罪、审判机关漠视非法取证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能够改变司法机关的一些陋习,最大限度保证了司法程序上的正义,法律对程序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的实施,减少权利机关主观随意和专断,从而保证了手段合法,保证了客观公正,最终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履行国际义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非法取证的危害性毋庸置疑,各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诸多方面都达成共识,联合国公约也明确采纳该规则,旨在保护人权,反对非法取证。因此,我国建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跟上了国际水平,有利于国家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三、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落实困难如果说立法方面的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不好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实践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直接原因。(一)侦查行为不够规范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侦查机关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先锋,国家赋予了充分的权利来保障侦查活动的开展,但是目前侦查活动随意性很强,所以其权利往往发生扩张,导致侦查中心主义的泛滥。比如在证据的收集阶段侦查人员时常超过技术侦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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