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城商业管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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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z城商业管理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zz城的物业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建立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和保持zz城的良好商誉和形象,促进zz城的商业繁荣,制定本管理守则。第二条 根据业主与zz城经营管理单位在zz城经营管理合同(下称经营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并根据业主与承租人在zz城商铺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本管理守则由商业经营管理单位指派zz城营运中心(下称营运中心)制定。本管理守则对zz城的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均有约束力,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并接受营运中心的管房地产E网 http:/ http:/ 理。第四条 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受业主

2、的委托经营管理zz城,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委派营运中心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第五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zz城是东莞市z太沙路64号的“zz城”第六条 商业经营管理单位以维护zz城的公共秩序,为承租人和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协助业主实现zz城资产保值为宗旨。第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zz城的管理水平,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将听取业主和承租人的合理建议。第八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的业主是指zz城的所有权人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九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的商业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已经与业主订立了经营管理合同,受托经营管理zz城的广东z城购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已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

3、从事经营管理zz城的主体资格。第十条 营运中心是商业经营管理单位的下属机构。营运中心由商业经营管理单位指派负责zz城的商业经营管理工作。营运中心拥有一支具有较高管理水准并已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营运中心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的承租人是指与业主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权使用zz城商铺的人士、组织、机构或单位。第十二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的租赁合同是指业主与承租人订立的zz城商铺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管理守则所称的管理合同是指商业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订立的zz城商业管理合同。第十三条 本管理守则所称的商铺是指在zz城内承租的商铺物业上经营的单位。第十四条 本管理守

4、则所称的管理办法是指营运中心根据本守则第十七条规定制定的各项有关zz城的商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文件。第二章 zz城的商业管理第十五条 商业经营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业主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zz城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下列zz城的商业管理公共事务由营运中心管理和负责:(一) 电梯、通道、平台、天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二)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空调、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三) 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四)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五) 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六) 停车场的管理;(七) 保持环境卫生;(八)

5、 负责绿化等美化环境的工作;(九) 负责公用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十) 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和租金等服务;(十一) 负责商铺的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十二) 处理承租人及其商铺和顾客的投诉;(十三) 负责zz城的宣传、推广活动;(十四) 解答承租人及其商铺对管理工作的咨询;(十五) 商铺的装修管理;(十六) 本管理守则规定的其他由营运中心管理和负责的事务;(十七) 商业经营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十七条 营运中心在实施商业管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修订或者废止已实施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在实施前通知所有承租人。第十八条 营运中心可以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和管

6、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承租的物业。第十九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时,营运中心有权及时制止,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业主和其他承租人的影响。第二十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商业经营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营运中心可以依法索赔。第二十一条 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外,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进入商铺内实施商业管理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经事先通知,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可以到商铺内了解或者检查承租人使用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

7、公共设备设施。第二十二条 因zz城物业使用的需要,营运中心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或者暂停提供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服务。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zz城公共地方的装饰。第二十四条 营运中心实施本守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管理行为时,无须通知承租人和各商铺。如果承租人认为其利益因营运中心的上述行为而受到影响或者损害的,条件允许的,营运中心尽量改善和改进,但是,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要求营运中心或业主赔偿。第二十五条 营运中心应当定期公布管理服务费、空调费、宣传推广费等的收支情况。第二十六条 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zz城的供电、供水、燃气、通信、

8、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七条 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或各商铺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营运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或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依法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其承租的物业的使用权。营运中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承租人按照本管理守则的规定合理使用zz城内的公用设施。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按照本管理守则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商铺进行室内装修,以及对所作装修进行

9、维修和维护。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营运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zz城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权要求营运中心定期公布商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第三十五条 在zz城内承租人及各商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损害zz城的装饰、装潢;(二) 占用楼梯、电梯、通道、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三) 乱抛垃圾、杂物;(四) 乱搭、乱贴、乱挂等;(五) 聚众喧闹;(六)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 经营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九) 妨碍他人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地方;(十) 法律、法

10、规、规章、本守则、营运中心制定的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商铺的员工或者为承租人和各商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zz城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zz城的公共地方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排水、排污、消防、保安等公用设

11、施。第四十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zz城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的违法活动。第四十一条 各商铺应当自觉维护zz城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商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在zz城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第四章 承租商铺装修的管理第一节 报装申请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入伙日起七天内持入伙通知书到营运中心办理商铺的验收手续,并领取有关装修的资料。承租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承

12、租人的实际验收日。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营运中心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出具的商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相关设计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商铺经营期间需改动铺内格局包括改动天花、地面、墙体、水电、消防设施等的,均属二次装修,须按本管理守则有关装修规定办理。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应符合本管理守则“附录一”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营运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一) 对一般商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大型商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二) 机电的安装方案和图纸,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13、(三) 承租人改动装修方案和图纸,须经营运中心同意。营运中心审查改动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商铺内的照明、动力、消防、空调等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商铺的装修、安装涉及改变zz城的空调、消防、保安、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供电、通信、供水和排水、燃气、环境保护工程等中央设备系统的,承租人应在报送设计方案和图纸前向营运中心申请。前款申请经营运中心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在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前,在附录二中列明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中选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订立设计、施工合同。第四十九条 商铺装

14、修施工前,承租人应当根据该商铺的计费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元向营运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但是,装修保证金不得少于3000元。承租人还须支付营运中心通知缴纳的装修服务费等费用。装修服务费由审批费、垃圾清理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费组成,装修服务费须在装修前付清。其中,审批费为每次每平方米10元,垃圾清理费为每平方米10元,公用水电费为平方米20元,保安费为每平方米20元。装修设计方案须经多次审批,承租人还须承担每次审批的审批费。第五十条 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经营运中心批准或视需要报业主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支付本守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费用后,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并为施工人员办

15、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第二节 施 工第五十一条 场内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开始施工,而期间承租人又未以书面形式向营运中心要求暂缓施工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承租人已缴纳的装修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五十二条 装修和安装必须按照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第五十三条 施工期间,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及“附录三”的商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等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本守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并强制停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由承租人承担,装修期不得顺延。第五十五条 场内施工许可证因本守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营运中心收回和撤销的,承租人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按照本管理守则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再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第五十六条 施工期间,承租人需要变更已经经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须报送营运中心审批。第五十七条 经营饮食业的商铺的装修,除应当依照本管理守则“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规定外,还必须依照“附录四”的规定进行设计、申请施工和施工。第五十八条 商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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