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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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摘 要风险投资胜利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是否有胜利的退出渠道。退出是风险投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最正确的退出方式又是重中之重。我国风险投资开展时间较短,退出机制方面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仍需完善。本文就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展分析,并对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风险投资现状的退出机制提出建议。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对策AbstractSuc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est: Is there a successful exit channels. Exit of venture capital is

2、 an important aspect of choosing the best out of the way is the top priority. Development of Risk Investment shorter, exit mechanisms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ill need to improve. In this paper exit mechanism for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3、status quo in line with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it mechanism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Venture Capital, Exit mechanism, Problems, Countermeasure目 录摘 要IAbstractI目 录II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1一风险投资的概念1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念1三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出方式1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2二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2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2四另外专业人才匾乏也是

4、一大问题3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的对策3一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4二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6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的大力扶持7四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造就8四、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9一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9二风险投资的资产保持必须的流淌性10三使风险投资企业躲避风险10参考文献11精心整理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一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

5、为根底,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依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快速开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隐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探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殊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念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开展相对成熟或不能接着安康开展

6、的状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幸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支配。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展资本再循环的前提。三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纳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根

7、本法律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依据进展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状况。除了上述的退出机制之外,还有一些退出机制经常为一些境外投资者,特殊是一些创业投资者(即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在确定投资的同时作为退出机制条款列入投资协议。这些退出机制主要有管理层收购(M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目前我国还没有特地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现有的

8、法律法规又存在一些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条款,例如公司法要求公司上市要在股本规模、股东人数、学问产权入股比例、企业成立年限与盈利年限方面到达规定的要求。这增加了风险企业上市的难度,客观上不利于风险资本通过上市方式退出。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这阻碍了风险资本采纳回购方式实现退出。另外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条件往往并非风险投资采纳破产清算实现退出的最正确时机,这就加大了风险资本的损失。再者,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以及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有关证券法规还规定法人股不能流通,这时的风险企业即便上市后也无法通过抛售股票的方

9、式实现退出,只能采纳协议转让,这几点都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时机形成了障碍,使得退出的收益大大削减。二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支配主板市场门槛过高,难以形成为风险资本主要的退出渠道。由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普遍规模较小,考虑到短期资金回报的压力和分散化持有降低风险的要求,不太可能将绝大多数的资金都投入一个风险企业,一般风险企业将很难仅靠风险投资到达主板上市的要求。即使到达,法人股也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与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退出方式如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方式相比,我国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和制约,实际可以运用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极少。以美国为例,由于其相对完善的市场,

10、使得其在证券市场萎缩的状况下由过去的IPO为主转为收购兼并为主,而我国的市场环境由于限制较多、国内风险企业实力有限使得收购兼并并不能成为完全的主导方式。并且这一方式也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只能采纳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并且多以现金方式交易,这就大大削减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利得,同时增加了转让的难度。四另外专业人才匾乏也是一大问题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风险投资人才缺乏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开展的重要因素。风险投资家是既具备相当的工程技术学问,又要懂企业管理、金融学问并具有金融、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的综合性高素养人才,由于我国教训体制和教育习惯的制约,在近期内难以涌现一批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11、,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开展的一个重要障碍。现有的风险投资人才从学问构造、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及品德特征等方面都还不能满意风险投资的要求,加上我国教育体制和人才造就体制的制约,一时难以造就出符合风险投资要求的既懂金融管理,又有工程科学技术,并具有投资经历的复合型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多是国家投资设立,全部者虚置,多数风险投资机构缺乏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出资人与管理人一体化,监控机制不完备,资金运作者和政府管员双重身份,使其对投资缺乏责任感,而且投资行为、管理行为,更多地听从行政吩咐,按上级意志办事,而不是竭力追求风险投资的高收益,“一只眼睛看上级,一只眼睛看市场”,甚至看上级的这只眼睛要睁得更大一些

12、。不管风险投资办得好与坏,其工作去留要由上级确定,这简单造成风险投资机构的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人员缺乏稳定,对风险投资人才的造就不利。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的对策风险资本赖以生存的根底是资本周期性的高度流淌,流淌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的循环中实现增值。因此资本变现是风险资本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关键,即使被投资企业能实现资本增值,假如没有退出机制,风险资本就不能变现,无法持续运营,所以退出是完毕阶段性投资的重要手段,有效的退出机制使资本不断循环,赐予风险资本活泼的生命力。(一)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l.抓紧标准和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在接着完善主板市场和

13、踊跃稳妥推动创业板市场的同时,政府也应当踊跃抓紧标准和建立场外交易市场。(1)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法规。基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在上市规那么、交易规那么、结算规那么、监管规那么及信息披露规那么等方面的不尽一样,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场外交易市场管理的统一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统一的市场规那么、统一的市场交易机制以及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推行标准化、标准化的场外交易。 2.修订证券法、出台企业购并法,促进企业购并市场的开展在西方国家,企业购并已有百年历史,建立了相对独立、完备的企业购并法律体系,为企业购并有序、合法、公正进展供应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使

14、其成为风险投资的一条重要退出途径。我国的企业购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严格地说,正处于探究阶段。我国现行的与企业购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标准看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此外,各地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标准和调整企业购并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难以适应我国风起云涌的企业购并实践对法律的需求。基于我国现行的企业购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对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展系统清理、协调、修订和完善的根底上,为了促进我国企业购并市场安康、有序开展,很有必要制定一部统率企

15、业购并涉及到的全部领域的企业购并法,该法是调整和标准企业购并行为的根本法,在企业购并法律体系中居于领导和核心地位。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标准和开展股份回购行为我国风险企业在实施股份回购的实际操作中主要受到来自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和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份回购只有一般原那么性规定,比拟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相配套的法规、实施细那么及详细的操作方法尚未出台;二是风险企业缺乏回购股份的资金。因此,要在我国大规模地推广和实行股份回购行为,使其成为风险投资家退出的一条重要渠道,首先必需对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展修订和完善,并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实施细那么或详细的操作标准,为股份回购供应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必需拓宽公司回购股份的融资渠道,在政策上鼓舞银行为公司回购股份供应金融支持,开拓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同支付方式,探究与探究公司回购股份的保险品种与保险业务。4.大力标准和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的退出通常要涉及经济环境预料、资产评估、技术论证、金融打算、法律询问以及风险管理与限制等多方面的学问与技术问题。因此,风险投资的胜利退出,不仅取决于风险投资家与创业家本身的专业水平,而且也依靠于市场与社会为其供应完善的中介效劳。目前,我国的社会效劳中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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