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森钢板桩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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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诚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资料,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合同编号: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钢板桩支护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第一条:工程概况2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2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2第四条:验收3第五条:质量保修期3第六条:合同工期3第七条:合同价3第八条:调价方法4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6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6第十一条:材料、设备7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7第十三条:其他约定8第十四条:廉洁条款9第十五条:合同生效10第十六条:合同附件10附件1:盐城市恒大名都11#、12#楼封闭式4#小

2、齿口拉森钢板桩报价表11附件2 :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12附件3: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架构表13附件4: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14附件5:恒大地产集团工程签证、结算事项告知函15附件6:恒大地产集团举报渠道告知函16第二部分 2011年版通用条款(另册)钢板桩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钢板桩支护工程。具体施工内容以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第

3、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人以包设计、包专家审查通过、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包管理费、包运输、包各项措施费、包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形式承包本工程。2、承包范围:盐城市恒大名都11、12#楼钢板桩支护工程。包括专家评审、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验收等工作;具体施工位置及数量由发包人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规划对发包范围进行调整。3、承包人需进行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并需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方案评审的

4、相关工作及费用。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2、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3、对场地范围内的邻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4、其他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第四条:验收1、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最新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2、承包人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须按

5、相关要求实时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并承担所有整改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所有损失。3、其他按通用条款第9条、第12条执行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自开工至钢板桩拔除止,其他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2、合同工期: 10 个日历天以内需完成钢板桩的支护工作,以上工期均含设计工期及政府部门审查通过的时间,并完成所有设备离场等工作所需的时间(基坑监测时间不列入总工期,相应工期见第六条四、五款)。3、承包

6、人需编制拉森钢板桩维护工程专项方案,并需获得专家评审通过,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基坑监测时间不计入合同总工期。5、钢板桩的拔除:按发包人要求。6、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及暴风雨、雾、雪、高温、低温等天气在内。7、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第七条:合同价1、合同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圆整(¥ 420000.00 元)。2、计价方式:(1)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计价的项目,完工后按综合单价包干进行结算,包干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和政府费率的变化而变化而作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调整。(2)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材料费场内外运输费(含

7、二次及多次转运)、人工费、机械费(含机械进退场及场内外运输费等)、各种材料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的损耗、运输费、采保费及卸车费、管线处理费、施工期间基坑的降、排水费用(含抽水台班等)、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物的处理(不含人为障碍物(如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等)的处理)、边坡的修整、入岩增加费、本工程产生的泥浆及土石方清运(含泥浆及土石方的场内转运、外运)、自行进行的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等的监测费用、必须的各类检测费用、土石方开挖及施工期间基坑的防渗、检修和维护费、技术处理费、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

8、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3)其他项目费用:为完成本工程必须发生的一切费用。(4)总价包干项目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3、合同总价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所必须进行的所有工作,如设计、施工、报审及报验等工作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合同总价已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且不因市场价格、政府税费的变化因素而作任何调整。4、附件一中没有列项的项目,但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则视此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中,结算不另计

9、取。第八条:调价方法1、竣工结算时除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签证而增减的工程量可以调整的费用外,其它不作调整,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价格。 2、若因甲方原因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品种、规格或者价格时,则该项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其他费、取费表不作调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3、发包人将承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至如下账户视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承包人在领取每一次进度款时须提供等额合法的工程发票(含水电费)。4、实际施工时,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现场提供

10、的施工临电的,电费按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计取规定计费,并已包含在各综合单价及包干总价内,不予另行计取;此电费若由发包人代缴的,则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5、 承包人因本条约定需调整合同价款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并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双方决算时的调价依据。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6、 如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承包人需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7、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

11、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8、委托工程:(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3)、承包人因签证、委托需调整合同价款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延期提交报

12、价书,或10万元以上的签证、委托按时提交报价书但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签订补充合同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合同。9、以上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项目的,则参考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项目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3、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1、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成后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经发包人核实后7天内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5%。3、基坑回填后,如无发生基坑支护维修补强费用时,发包人在30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给承包人。4、承包人在申请每次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5、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及工程委托工程款支付:承包人每一个月申报一次进度,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6、施工用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电用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

14、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7、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1、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2、现场提供水源,承包人自行挂水表计量用水水量,并承担相应水费(须按表读数分摊总表损耗水费);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该供水点不能保证供水水压,如水压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自行采取相应的增压措施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及施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3、现场提供临电电源,由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变压器处自行接驳电源,承包人自行挂电表计量用电量并承担相应电费(须按表读数分摊总表损耗电费);承包人自行采购、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不足部分须承包人自备发电机发电,该自发电增加费用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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