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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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 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二、提交的资料(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四)机动车登记证书;(五)机动车行驶证;(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 准的转让证明;(

2、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 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凭证;(十一)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三、机动车转入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车辆和申请办 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 明原

3、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四)机动车来历证明;(五)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九)机动车档案;(十)属于小客车的,还应提交该车已转入本市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警用、消 防、救护、工程救险的、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和机动车转出本市的,到盛华检测场点击查询)查验机动车。查验 合格后,到车辆管理所总所(点击查询)办理转移登记。(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

5、分所(点击查询)办理。(三)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乡)办理交易的旧机动车,可以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 办理。六、办理时限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七、收费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八、收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042831号文件);(三)北京市发展和改

6、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九、其他规定(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

7、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 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 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 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

8、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 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十、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1.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 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 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

9、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 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 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3.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 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

10、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 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 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5.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 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7.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8.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

11、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 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9.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1.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 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2.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 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

12、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 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 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 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7.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 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8. 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三)住所是指:1. 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2. 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记载的地址。十一、办理程序查验车辆一受理、审核一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一收费一制作、发放牌证十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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