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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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备方略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遵守义务的根据。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步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用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公司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商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重要是体现如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2、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备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如下防备方略。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公司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公司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

3、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品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公司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状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有如下几种: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比例),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比例),剩余货款于货品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所有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步,公司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

4、票时必须告知公司,公司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也许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也许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也许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规定,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品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获得增值税一般发票,有关的进项

5、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例如,房地产公司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获得服务业发票和货品销售发票,导致有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补偿责任 公司采购时不能获得发票,或者获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昂首与公司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公司的损失。为避免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公司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补偿责任,明确如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浮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当民事补偿责任,但不得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

6、业务波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公司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波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本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备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批准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

7、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商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应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应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补偿。 (4)商贸公司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获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一般发票和货品运送发票等

8、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此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称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此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保证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规定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

9、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品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当。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状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运送费计算原则涉及因提供服务运送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获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4.税务代理人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当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她环节的所

10、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所有涉及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6.双方达到如下代垫运费条款: (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本地联系运送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商定的运费条件和原则与不特定承运人签订运送合同。()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送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三、劳务合同涉税风险防备技巧 1.个人与公司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步,最佳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佳由公司承当,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

11、纳税所得额。 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持续性收入的,以一种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事实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合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步,可在征得用工单位批准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

12、式获得劳务报酬。由于,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最高税率是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的基本上加成1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四、购销合同涉税风险防备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波及到增值税、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货品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做到如下几点税务安排: 1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状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商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13、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品,为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商定收款日期的,为货品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公司在签订经济销售合同步,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商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公司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公司,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状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商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解决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她纳税人代销货品,为收到代销单位

14、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所有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品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将商品发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3.采购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步,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商业公司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6号)文献规定,对商业公司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多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

15、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节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品合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品合用增值税税率。文献最后还规定,其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多种收入的纳税解决,比照本告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获得的与购销货品有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根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献的规定,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根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获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品,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商定期间提交货品,按照合同商定,A公司应按照本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1.17*17%)。如果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步,对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只是写明如果A公司违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0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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