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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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 1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干 部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 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 2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 3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 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 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

2、检查,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基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决定。第4条基建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财务 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后勤、财务、资产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人组成。第 5条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 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学 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部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基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第 6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核拨、预算、计划、财务决算等有关项 目财务管理。第 7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和新建项目的功能需求定位、建设项目的设备 采购、新建房屋的产证办理。第 8

3、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价、竣工决算审计和参与项目决 策、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第三章 规划和预算第 9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基建后勤处会同发展规划 处、财务处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并 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 10条 学校建设的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校级年度财务预算, 由基建后勤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第 11条 各学院、部门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 费支付的建设项目) ,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其中拟申请学校资金的项目, 每年 10月30 日之前报基

4、建后勤处汇总、 查勘、筛选,并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后 编入下一年度计划,由基建后勤处组织实施并归口管理;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每年 10 月 30 日之前报基建后勤处。第四章 工程立项第 12条 学校建设的项目(日常维修除外)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 定后,由基建后勤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13条 各学院、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投资在 2 万元以上(含) 或需改变建筑物结构、在屋面或楼面开槽打洞、开挖路面、增加水电用量等,开 工前须到基建后勤处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第 14条 凡涉及原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或原建筑功能布局重大调整等,需先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办理立项手续。第

5、15条 凡需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 由基建后勤处会同保卫处、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监审处等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第 16条 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对违反规定擅自开 工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停工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项目招标第 17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标的组织工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第 18条 凡经立项批准估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部门、基建 后勤处、监察审计处共同商量直接发包;估算在 10-50 万元的,组织内部邀请招 标;估算在

6、50 万 -100 万元的,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后校内公开招标; 估算在 100 万元以上或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经基建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社会公 开招标。第 19条 凡需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编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按审批 流程完成招标文件审核。第 20条 凡参加学校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基 建后勤处对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 不准未取得相应资质或在学校以往建设项目中 不文明、不诚信的单位进校施工。第 21条 学校内部招标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处组织有关专家、监察审计 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 57 人。第 22条 校内公开招标项目完成招标后,由

7、基建后勤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 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示。第六章 项目合同第23条 合同内容。 合同主要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价格、 项目工期、 付款方式、结算依据、工程审计等内容。第 24条 合同附件。工程合同还必须包括基建工作廉政协议、 工程安全协议、 文明施工承诺书等附件。第25条 合同洽谈。 合同洽谈须有两名专业人员参加,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 请专业审计人员一起参加。第 26条 合同签订。所有建设项目的合同, 都须经监审处及基建后勤处审核, 加盖学校基建合同专用章。 学校建设的项目, 合同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签订; 学院、 部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合同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合

8、同书必须有专 人负责保管,并按项目进行归档。第 27条 合同管理。基建后勤处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 备与材料供应等单位要严格管理,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对不履行合 同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七章 项目管理第 28条 每个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的各个岗位 要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 失的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第 29条 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聘请工程 监理进行管理。第 30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 纸有问题,确需要变更时应及时提出

9、, 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按相关规定程序修改。 变更资料要齐全,同时要加强变更事项的监督和管理。第 31条 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一般不得随 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要 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第 32条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工程中发生的一般问题通过例会协商解决,重 大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报告基建领导小组解决。 工程监理和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要经 常到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第 33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 述准确。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审核,由

10、项目负责人或分管基 建处长审核签字方为有效。任何未按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第 34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用地、建筑材料的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置由基建后 勤处统一协调。第 35条 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 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及时处理。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 36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新建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批复概算投 资。凡涉及项目内容重大调整需要增加校级预算时,必须由项目责任人书面报告 分管校领导,并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校长审核后,提请党委常委会批准,方能追加 投资。第 37条 签证和变更的支付。项目签证和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 工程竣

11、工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如签证变更内容涉及增加投资较大,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付款比例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第 38条 工程款支付的比例。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 付比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70% ,以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 80%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 工程款支付 至审定结算总价的 95% ,其余 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第 39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流转表, 说明申请付款理由及合同执行情况,经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审核后,基建后勤处 对申请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帐户、以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监察审计处复 核。对

12、未聘请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提交监察审计 处、财务处会签审批。第 40条 工程款审批的权限。 支付单笔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款, 除基建后勤 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会签外,还须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第九章 竣工验收第 41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自检合格后,应向建设部门提 出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设计、工程监理、代甲方 (若有)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 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建设 项目,一律不组织验收。第 42 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全校建设项

13、目的验收。重大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 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政府质检部门验收;一般建设项目,由基建后勤处牵 头,建设部门、 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 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学院、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基建后勤处组织验收。第 43条 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 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对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 44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决算审 计程序。第十章 审计与决算第 45条 建设项目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

14、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 项目的合同、工程预概算、项目的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第 46条 建设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竣工审计申请,并 提供审计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建设项目预算计划书、施工( /竣工)图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已付款凭证;*建设项目中的签证、变更等其它有关资料。第 47条 监察审计处在组织实施审计中,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 自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全程跟 踪审计,由监察审计处、基建后勤处共同研究聘请投资监理。审计费用列入建设 成本。第

15、 48条 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受托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国家有关 规定做好项目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第 49条 新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基建后勤处提出,监察审计处组织实 施。决算审计完成后,基建后勤处会同资产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 资产交付。第 50条 重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基建后勤处根据审计报告,及时向校 长办公会议报告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一章 项目档案第 51条 建设部门应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项目 文件、合同、资料、图纸和审计报告等,归档后移交基建后勤处或档案馆。归档 完成验收的项目才能付清尾款。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第 52条 建设项目

16、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 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纪委处理;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 任何由学校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 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 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 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 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第 53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的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 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 制度。第 54条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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