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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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内容提要】辩论权是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法院应当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实务中,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

2、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关键词】申请再审 辩论权 听审请求权 剥夺 再审事由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规定为申请再审的第10项法定事由。该项法定事由牵涉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基本权利,即听审请求权。辩论权保障是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必然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严重侵害听审请求权的情形,当然应当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的理由。问题是,我国法律对辩论权的规定非常简单,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权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3、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就有可能导致该项申请再审事由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随意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辩论权的性质及其与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关系没有展开深人的研究,这就不易让人明白该项事由作为申请再审事由的法理根基。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再审理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辩论权及其保障进行分析研究。 一、辩论权: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辩论权不是一般的诉讼权利,它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审请求权也称听审权(the right to be heard),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人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4、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属于程序性的基本权利即程序基本权的范畴。许多国家将听审请求权作为宪法权利予以确认,例如,在美国,听审请求权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合理的通知及听审请求权保障正是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根据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就其案件有在审判者面前呈示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即有听审的机会(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实际上,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予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听审的机会,进而保

5、障纠纷解决的公正。程序性正当程序授予了当事人听审请求权。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了听审请求权或称法定听审权:“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请求法院依法听审的权利。”因此,在德国,法定听审权保障作为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受宪法保障,法院有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陈述他们所持有的看法。我国宪法对听审请求权未作明文规定,但基于尊重人格尊严和尊重、保障人权之宪法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将当事人作为具有法的主体性的人对待,而不是作为受支配的客体对待。“对于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均应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之权利、地位;而且,

6、在判决作成以前,应适时被赋予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并不许其权利遭受法院之审判活动所侵害。也即,在未经赋予该项机会的情况下所汇集的证据及事实,均不得成为法院作成裁判之基础。”这也就要求我们承认并尊重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并且应当承认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地位和宪法权利性质,实际上、听审请求权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复合性的权利,它包括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和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其中,辩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进行反驳、答辩,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其实质是在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诉讼过程

7、中,当事人双方有就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要求法院听取其辩论意见的权利。辩论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受益权是人民积极地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的权利,辩论权要求法院积极的作为,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并充分听取其辩论意见。在国际社会,辩论权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有的权利,并具有宪法价值,法院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在法国,任何人都享有权利不受“法院在其本人未能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情况下所做判决的约束”。诉讼的一项“自然原则”是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争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论据与证据。法官仅能够对在其面前经过辩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和裁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

8、,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所规定的人人都享有的公正审理权意味着,在原则上,一方当事人有权了解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说明及其提出的证据,并且有辩论这些意见和证据的权利。把握辩论权,必须把握辩论权的标的、内容及方式。 辩论权的标的或曰对象要根据其对判决形成的重要性来确定,只有那些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才能成为听审请求权框架下的辩论权的对象,它们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一是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案件的实体事实,具体包括:(1)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是对权利的产生、妨碍、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它主要包括产生权利的法律要件相关的事

9、实、妨碍法律效果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以及变更或消灭既有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2)间接事实。间接事实是对主要事实的存在与否起着作用的事实,或者说能够藉此推断出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3)辅助事实。辅助事实是能够确定证据能力或者证据可采性的事实。在这些事实中,作为辩论权的对象既包括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包括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等,这些免证的事实之所以作为辩论权的对象,是因为当事人可以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和进行争议。二是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当事人双方有权进行充分的辩论。这里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

10、据材料,也包括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三是法律见解。尽管有“法官知法”的原则,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并不能完全约束法官适用法律的行为,但为防止诉讼突袭,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辩论的权利。这里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对裁判起重要作用的实体法律问题,也包括对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法律问题。就辩论权的内容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权就上述辩论权的对象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二是当事人发表的辩论意见有获得法院尊重的权利。相对于当事人的辩论权这一权利而言,法院有义务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

11、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质言之,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和法律观点,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方式是很多的,法庭上的言词辩论是辩论权集中行使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提交答辩状等方式进行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认的辩论权并没有被认为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内容,因而并没有将该项权利作为听审请求权保障手段来对待,从而导致该项“辩论权”对法院的诉讼行为没有约束力,“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判决不采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说明理由也没有关系。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们有必要对该条中的辩论权作合宪性解释,将其视为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保障

12、听审请求权的重要手段。 二、辩论权保障的法理根据 要保障听审请求权,就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那么,辩论权保障的法理根据何在呢?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除了是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要求辩论权保障的首要根据之外,还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防止诉讼突袭的要求,二是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 第一,辩论权保障是防止诉讼突袭的要求。 诉讼突袭,也称突袭性裁判,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合理地预测法官的裁判内容和裁判过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教授将诉讼突袭分为三大类,即发现真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发现真实的突袭包括因对事实认定预测不充

13、分的突袭和因未能充分预测到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的突袭,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前不能预测到法院是以何项事实为裁判基础或者未能充分预测到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这种突袭性判决的出现在于当事人所认识、理解的判决基础事实跟法院所认识的“要认定的事实”有所不一致。推理过程的突袭,是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前,不能预测到法院就某一定事实存在与否的心证或判断过程,致使当事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资料和陈述必要的意见等情况下,受到法院的判决。促进诉讼的突袭,是指由于当事人未能适时预测到法院的裁判内容或者判断过程,致使其未能提出资料或意见,以避免在程序上造成劳力、时间、费用的不必要的支出等情况下

14、,受到判决。实际上,诉讼突袭除了这三种情况外,还有适用法律所造成的诉讼突袭,即当事人未能预测到法官的法律见解以让当事人进行辩论或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受到判决。诉讼突袭或者突袭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经意的打击,限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在法院裁判之前,当事人就法院将要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案件的法律问题都能够进行充分辩论和陈述意见,那就避免了认定事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等诉讼突袭,最大限度地防止给当事人不经意打击的危险。因此,为防止诉讼突袭,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第二,辩论权保障是确保诉讼的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度的要求。 民

15、事诉讼的正当性表现为结果的正当性和程序的正当性。结果的正当性主要表现为结果的正确性,而结果的正确性要求裁判以事实为根据,并且正确地适用法律。辩论权获得充分保障,必须让当事人就裁判的基础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充分地发表意见,这可以防止和纠正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不正确的认定,纠正法院不正确的法律见解,有助于法院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而实现裁判的公正。保证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程序的正当性表现为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的一项原则就是程序参与原则,程序的参与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到法院解决争议的诉讼过程包括裁判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辩论权有权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

16、法律问题充分辩论和陈述意见,法院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这样的诉讼,即使判决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这样的判决,因为他信赖这样的裁判过程;不仅如此,这样的诉讼还会对社会产生正当化的效果,社会公众会信赖这样的裁判。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我国司法的信赖度不太高的今天,加强辩论权保障显得特别重要。 三、辩论权的保障方式 既然辩论权保障在我国显得如此必要,那么,怎样来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呢?首先我们应当清楚,辩论权保障是宪法意义上的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内容,所以,不管什么程序,只要有双方当事人出现的程序,都有贯彻辩论权保障的要求,无论是实行辩论主义的程序还是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也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过,当事人辩论权的保障程度和要求,要根据程序类型来决定,对于不同的程序类型,辩论权保障的要求和程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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