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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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D/T10112000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前 言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

2、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目 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 3 基本规定 4 准备工作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9 实施规划措施 10 规划成果 11 规划评审与修改 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 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 条文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

3、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基本规定3.1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3.1.1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3.1.2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3.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

4、发整理区。3.1.4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2 基本原则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5、。 4 准备工作4.1 组织与技术准备4.1.1 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4.1.2 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4.1.3 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4.2 资料收集整理4.2.1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 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 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 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 f)土地评价资料

6、。 4.2.2 基础资料包括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5.1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 查清各类可供开发整理的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5.2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5.2.1 农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平坟、填沟、零星宅基地和各类废弃闲散地的复垦、零星未利用土地开发等的潜力;完善田间道路、林网配套、沟渠(包括明渠改暗渠,喷灌)等的土

7、地整理潜力;改造中低产田、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建成现代化标准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潜力。5.2.2 建设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通过旧城镇、村改造,盘活土地存量,加强集约利用可以挖掘的潜力;通过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和乡镇集中,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潜力。5.2.3 废弃地复垦潜力 包括在矿产资源的开发、电力和建材等工业生产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对土地的直接挖掘,地表塌陷和废弃土石、灰渣、尾矿的堆积、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大量废弃地复垦利用潜力。5.2.4 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包括大片荒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后备资源,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经

8、济实力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的潜力。 包括位于整理区的小片荒地和闲散地结合土地整理统一进行开发整理的潜力。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 6.1 土地开发整理区包括土地单项整理区、土地综合整理区、土地复垦区、土地开发区。6.1.1 土地单项整理区是指农田整理区、园地整理区、林地整理区、牧草地整理区、村镇用地整理区、城镇用地整理区、工矿用地整理区、河湖水面整理区等单项内容为主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1.2 土地综合整理趋势之包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城镇、工矿、水面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1.3 土地复垦区是指废弃和闲散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

9、区。6.1.4 土地开发区是指未利用土地经开垦达到可利用状态的土地开发整理区。6.2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区要求 6.2.1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定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分析,确定整理区类型、规模、位置、整理目标与整理时间等,并注重确定近期重点开发整理区。划区的最小面积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6.2.2 土地开发整理区界限要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同时尽可能兼顾行政管理界限。6.2.3 在较大的农用地整理区,应安排主次干路、主次干渠、主次干沟、主次林带、高压电线以及相应场站,并在开发整理规划图商标出。6.2.4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取综合整理办法划定土地综合整理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10、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提高土地产出率。6.2.5 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有利于提高土地质量,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6.2.6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划定要注重景观和生态保护,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7.1农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等。 7.1.1 内容7.1.1.1 耕地整理指的是对农田进行的整理;园地整理主要指果园、桑园、橡胶园和其他经济园林用地的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林地的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养殖水面用地

11、整理主要指人工水产养殖用地整理。7.1.1.2 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地块规整、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7.1.2 要求7.1.2.1 农用地整理要使土壤和地形适宜于作物的生长发育,适宜于田间机械作业、适宜于灌排工程布设、适宜预防风固沙。7.1.2.2 农用地整理要尽量避免湿地开发,毁林毁草和围湖造地,对过度开垦、围垦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还林、还草、还湖。7.1.2.3 农用地整理要逐步将25。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5。以下的坡耕地应因地制宜实现梯田化或退耕。7.1.2.4 农用地整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应用生物、工程与农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工程的

12、设计、施工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7.1.2.5 农用地整理要与农业经营机制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做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7.2 建设用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主要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7.2.1 内容7.2.1.1 村镇用地整理包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和调整时间。7.2.1.2 城镇用地整理指城镇(包括旧区)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和调整利用,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用地标准要符合GBJ 137。7.2.1.3 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包括工矿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用地边界的整合与发展

13、用地的选择。7.2.1.4 基础设施用地整理内容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和农村道路、排灌干渠以及厂站、水坝、堤防的调整和土地复垦。7.2.2 要求7.2.2.1 建设用地整理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7.2.2.2 建设用地整理要根据用地定额,充分利用土地并满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铺设的要求。7.2.2.3 建设用地整理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律,依据整理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风向等,做到布局合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7.2.2.4 建设用地整理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用地,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做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2.2.5 村镇用地整

14、理要与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向中心村、镇归并集中。村镇用地整理应尽量结合现有基础较好村镇改建扩建,注意节约土地少占耕地,用地标准要符合GB 50188。7.2.2.6 独立工矿用地除必须现场作业的企业外,因逐步向工业区和工业园区集中。7.2.2.7 交通、水利设施新建工程应尽可能和土地整理相结合,已做到土方量平衡、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7.3 废弃地复垦7.3.1 废弃地复垦是指包括农用地中废弃地和工矿、交通、水利、城镇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形成的闲散地、荒地的复垦利用。7.3.2 废弃地复垦的要求7.3.2.1 废弃地复垦要因地制宜,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15、为原则,确定复垦的方式和规模,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效益。7.3.2.2 废弃地复垦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整理的目标、方向、方法和进度。7.4 未利用土地开发 7.4.1 未利用土地开发指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对尚未利用但具有利用潜力和开发价值土地的开发利用。7.4.2 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要求7.4.2.1 未利用土地开发要统一规划,要特别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严禁在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盲目开发。7.4.2.2 根据开发地区的地域特点和土地适宜性,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的适度开发规模和土地的用途。7.4.2.3 已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论证,对水土资源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的地区,应优先进行开发。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 8.1 规划方案拟定8.1.1 根据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和要求,进行调整落实,提出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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