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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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复习资料1、环境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环境,是指影 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 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 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第一类环境问题:由自然界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洪 水泛滥、干旱、沙尘暴、雷电等自然灾害,也称为原生环境问题;第二类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如环境破坏(也称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称为次生环境问题;3、环境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 科学;其是

2、以环境保护法作为研究对象;4、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科学技术性; 综合性和广泛性; 可持续发展性。6、环境保护法的两项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7、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 的各种环境要

3、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 环境功能的自然物。(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响 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 为和违法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8、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 好教材。 环境保护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环境保护法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 手段。9、环境保护

4、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权限的划分。环境保护法第10条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上述规定,可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 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10、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

5、对地域的效力范围。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保护法对全国有效,是指对全国的环境保护领域有效,而水 污染防治法,只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陆地水体污染防治方面,不适用于 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只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 会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不适用于农业生产、军事训练等环境噪声和企 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工作噪声污染防治。11、域外效力: 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这种域外效力,一般必须以同有 关国家缔结了多边、双边协定为条件,才得以顺利实施。12、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环

6、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是否有效力的问题。如果有效力,称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无溯及 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13、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调整的不同 社会关系组合而成的不同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4、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 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的有机统一 体。15、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八个方面: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本依据。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效力

7、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是制定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包括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两类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 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环境标准已形成了由国家和地方两级构成,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其他环 境标准六方面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保护法第 15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

8、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法第 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 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16、环境保护法的

9、基本特征: 它普遍适用于整个环境保护法领域,是环境保护法本质和根本价值的 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领域。它对环境法的各项制度和各项法律规范 具有整合和指导功能。 它是环境保护法所特有的,是环境保护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 的基本原则,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共有的原则。 它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明确性、基本原则的内容,只有通过抽象 思维才能完整的了解和掌握其精髓。17、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

10、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 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是以贯彻预防为主原则,从源头 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19、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美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发展: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核改为备案 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 设前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改为建 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20、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规则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 个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1、又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2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12、 影响评价文件。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3、“三同时”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 ,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主验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4、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而直接进入现 场进行检查的种行政执法活动。25、现场检查制度特点现场检

13、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执法主体只能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或者经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执行 执法主体只能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 行检查,不能检查管辖范围外的,也不能检查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26、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四类27、征税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 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 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14、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的,也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28、税收减免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 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 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稅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15、,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环境保护税法第 13 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29、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 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 的决定。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 章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30、环境标准体系:我国环境体系有两级五类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标准 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包括环境监测方 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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