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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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10-1010) 合同编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 商 行政 管 理 局二 一 年十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鱼化工业园西北总部基础地步区一期工程扩大劳务分包,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并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2.1 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工程结构、建筑施工图纸以及相关变更洽商范围内(具体项目以承包人报价书为准)所有土建人工、机械机具、周转材料和辅材

2、耗材大包。 2.2 本合同劳务大包作业承包内容:(1)工程实体部分:A、建筑部分:基坑、基梁土方修边检底、钢筋制作与绑扎、模板支拆、混凝土浇捣养护、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工程(不含防水)、外架搭设及防护等图纸范围内所示内容,包括现场抄平、放线、安全、质检等管理工作(说明:开挖放线承包人配合、楼层轴线承包人配合、其余放线由承包人负责)。B、装饰部分:外墙抹灰、内墙抹灰、顶板腻子、水泥砂浆楼地面和水泥砂浆踢脚(施工图纸标示部分)、楼梯抹灰、混凝土地沟、混凝土散水等图纸范围内所示内容,包括现场抄平、放线、安全、质检等管理工作。(2)施工机械:除混凝土输送泵外所有作业机械,且所有进场施工机械须提供报

3、验手续并满足西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要求。(3)材料费:A、辅助材料:由承包人提供包括扎丝、钢筋保护层垫块、膨胀螺栓、花蓝螺栓、穿墙PVC管(不含空调洞PVC和安装预埋用PVC管)、穿墙拉杆及螺母(止水螺杆螺母由发包人提供)、模板隔离剂、铁丝、焊条、焊剂、钉子、线绳、氧气、乙炔、云石片、焊把线、墨斗、电焊钳及铜接头、手钳、皮尺、角尺、钢卷尺、铁锉、圆锉、扇锉、割刀、丝锥、丝锥架、斧子、撬棍、钢筋钩子、割枪、焊枪、铁锹、锄头、镐头、断线钳、扳手、改锥、克丝钳、滑轮、对讲机、炊具、胶皮堵、剥线钳、靠尺、錾子、凿子、灰斗、抹子、瓦刀、大铲、油灰刀、脱灰板、油漆刷、皮老虎、木桶、水平

4、尺、水平管、线坠、锯把、直尺、碘钨灯、各种胶布、胶带、工具包、砂纸、信号旗、水管、手电筒、电钻、氧气乙炔表、空压管、手电锯片、圆盘锯片、磨光片、彩条布、手推车内外胎及辐条、尼龙绳、养护薄膜等。 B、周转材料:由承包人提供钢模、钢管、碗扣架、扣件、丝杠、竹胶板(多层板)、木方、支撑等所有模板及模板支撑体系材料、脚手架(钢管、扣件、竹架扳、安全网等所有材料)制作、租赁、安装、拆除、 进退场运输等全部内容。 (4)临建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按西安市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施工。 3、工程地点: 4、合同单价:招商中心、示范组团:综合单价: 元/m2,总建筑面积暂定为 m2 ,建筑面积计算按“2004陕西

5、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部分另加基础水平投影面积的 倍系数计取费用。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暂定为 元,大写: (暂定总额,结算总额最终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一期工程建筑面积以及专用条款笫24条内容来计算)。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其它分项工程按合同节点工期完成、示范组团无图纸暂不确定工期)。 6、阶段工期及关键时间节点要求: (1)完成地下结构节点:招商中心正负零结构顶板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000以下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结构封顶节点 (3)关于工

6、期的特别说明: 一旦以上工期为承包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会再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费用、抢工费用,如因外部原因(村民或其他人阻挠)或发包人材料不到位,方案、措施、交底没有,指挥、安排失误错误等引起的误工费等所有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劳务作业人数:施工人数必须满足以上工期的要求。 7、违约责任 承包人需按现场进度要求为建设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独立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对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独立承包人未按现场进度要求如期进场,承包人承担每天一万元违约金。如

7、因建设方、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独立承包人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须承担每天一万元违约金和承包人所有的损失。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设计变更;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10、此合同所有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为准。11、本项目的后续工程,

8、在当时的市场价位基础上,承包方具有优先劳务大包承包权。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地址: 住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2 统筹安排、协调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3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及时提供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等。 9.4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

9、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5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检查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6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7 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须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如承包人拒绝签字认可,由发包人项目管理部两人以上签字生效,交发包人劳务部、预算部、财务部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从劳务费中扣除。9.8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

10、第三方的配合。9.9 施工现场做到三通一平。 10、承包人义务: 10.1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10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对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未支付部分按季付清,年底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承包人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10.3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根据施工技术要求健全管理机构,配齐

11、施工所需的专业工长、钢筋工长、木工工长、砼工长,投入足够的人力,且工人年龄在1850岁之间,身体健康,并满足加班需求,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0.5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

12、作。 10.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机械、各种临时设施及设备。 10.10 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1 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不包括外架调整)。10.12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3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和发包人按约定付款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3、,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4 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0.15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0.16 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11、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11.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下达的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约定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约定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如承包人对约定范围以内的工程子项拒绝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产生的实际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

14、扣除,承包人无条件配合。 11.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承包人应赔偿受损方相应的损失,其费用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于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的由发包人承担。 11.3 关于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详见专用条款第24.2条。 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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