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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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 况,特制订本办法。1。2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作合 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社会保险的缴费2。1缴费基数确实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 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证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 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假设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2、;员工缴费基数假设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员工缴费基数确实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20%6%5元2.5%个人8%2%3元1%2。3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当,员工个人 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 0.6%。2。4申报与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 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 代

3、缴。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 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3o 1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 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 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 户。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3。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 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依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 疗IC卡自动划转。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基

4、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个人缴费基数比例45岁以下的含45岁2。5%46岁以上的含46岁3%退休人员4%3。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建立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 不划转资金.4社会保险的转移:非因退休离开公司或调入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 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转移主要是指基本的养老保险;其 它种类的保险均不办理转移,其保险责任随劳作关系的解除自动终 止,员工办理离厂手续时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4。1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出必须要转出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接受养老保险关 系的单位;如果接受单位是异地的,还必须提供接受单位名称、参保地 的社保机构名称、社保机构开户行

5、名称以及银行账号;人力资源部负 责在西安市养老保险处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4。2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厂手续的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公司。5社会保险有关待遇5。1退休养老金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医疗保险证与1 口寸、2 口寸彩照各一 张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申报;自西安市 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社会 发放的养老金。5.2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时,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申报工伤认 定和劳作能力鉴定,并告知工伤员工在指定医院治疗;人力资源部负 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劳作能力鉴定结论下达3日内,安全管理部负

6、责收集工伤认定 书原件、劳作能力鉴定书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 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出入 院证实、诊断证实、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人力资源部。工伤员 工应配合提供申报工伤待遇的有关资料。员工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完成工伤 认定的,仍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5。3医疗保险待遇在职或退休员工,均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 假设在外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凭单据在职工医院医保科办理申请报 销等相关事宜.5.4失业保险待遇 5。4。1申领条件应同时具备: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履行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

7、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5。4。2领取期限缴费年限领取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24个月5。4。3申请办法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作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人 力资源部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作合同之日起 60日内,持身份证、两张免冠照片以及解除劳作合同文件,到西安市 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5。5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5。6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员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继承人按一下规 定办理继承

8、:(1)在职员工(含退养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额 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实复印件、火化证实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 印件、医疗保险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本息的 领取。(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由其家属将死亡证实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实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 印件、医疗保险证、养老金银行销户证实等交公司离退休办,由人力 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余额与丧葬费的领取。5。6.2基本医疗保险员工死亡后,医疗保险待遇终止。6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6.1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执行本办法。所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缴费和个 人缴费)暂由公司代缴,各子公司按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 险费交公司财务部。6.2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所在子公司,应依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 办法,但缴费基数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原则上与公司同等条件 的员工比较,银河消防公司的不得超出公司的缴费基数;西安科技公 司的不得超出5%;宝凌公司的不得超出20%。7附则7.1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保险内容,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7.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司人字200657号文件即行废止。 7.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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