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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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一、服务内容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变更)的受理和审批(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或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除外)二、服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49号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 2003 251 号)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09 年 6 月 22日广东省质监局文件,粤质监法函 2009 278 号) 。三、服务对象申请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 (含许可变更,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或改

2、造单位资格许可的除外)四、服务提供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受理。五、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首次申请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四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 许可规则所要求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人,需提交原件核对) ;注: 人员资质要求见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最后聘用单位应与申请人应一致, 证书复印件内容应包括 “作业项目 ”、必要的 “

3、年审项目 ”和 “聘用记录 ”) ;4. 质量保证手册(一份,附电子文本)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 委托他人办理的, 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份, 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增项申请1. 提交 “(一)首次申请” 的所有材料;2. 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换证申请1. 提交 “(一)首次申请” 的所有材料;2. 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 自上次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及维修保养设备汇总表(一份);(四)升级申请1. 提

4、交 “(一)首次申请” 的所有材料;2. 原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 自上次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及维修保养设备汇总表(一份);(五)许可变更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四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2.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取证时发生了变化的,还需提交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 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 证明许可变更合法性证明材料 (如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信息表) 及相关资源性条件继承性的证明材料 (如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5. 申请单位就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在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的声明文件(一份);6.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 委托他人办理的, 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份, 需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六、申请表格1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2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网址: ) 。七、服务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厅19 、 20 窗口

6、。法律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四条;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质监法函 2009 278 号) 。八、服务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四条;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质监法函 2009 278 号) 。九、服务程序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二)受理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三)鉴定评审需进

7、行鉴定评审的, 申请单位应携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广东省质监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 。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 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四)审批受理机关经过审查,出具审批决定;审查合格的,上报省质监局予以发证。(五)送达将省质监局发出的许可证送达申请单位。十、服务内部流程(一)首次、增项、换证、升级:1 、受理申请:2 )接收:窗口受理人员接收申请单位资料,出具接受回执;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3 )审核:特设处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受理审核单后;分管处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审核单上签署意见;

8、4 )审批:特设处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在受理审核单上签署意见;4)批准:市局分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5 )办结:特设处承办人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窗口业务人员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前来签收决定书, 送达时应填写送 达回证。6 、对许可进行审批:1 )承办:特设处承办人接收鉴定评审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鉴 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2 )审核:特设处分管处领导对进行材料及承办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3 )审批:特设处处长对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4)批准:市局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通过单位资格许可审批,并签署决定;5 )上报:承办人将审批

9、意见上报发证机关(省质监局) 。(二)许可变更1 、接收:窗口受理人员接收申请单位资料,出具接受回执;需要补正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2 、受理:特设处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并提出承办意见(需要重新进行鉴定评审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提出承办意见) ;3 、审核:特设处分管处领导对申请材料及承办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特设处处长对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5 、批准:市局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通过单位资格许可审批,并签署决定;6 、上报:承办人将审批意见上报发证机关(省质监局) ;十一、服务时限(一)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10、受理决定;(二)自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四条。十二、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有效期 4 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法律依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十三、服务的法律效力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十四、收费无。十五、投诉和法律救济可以向市政府或省质监局投诉。申请单位对行政服务机关作出的行政服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受理和审批事项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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