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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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一、第三人的范围:英美法的界定及其对我国的启发(一)英美法关于第三人的范围界定(二)对我国的启发二、责任性质:违约抑或侵权?(一)域外法的三种模式(二)我国的选择三、归责原那么:过错责任仍是无过错责任?(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注册会计师不宜适用公平责任(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那么四、责任形式: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责任?(一)组成一起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不组成一起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五、抗辩事由:以责任组成要件为前提(一)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二)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三)基于诉讼程序的抗辩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

2、民事责任安徽电大开放教育学院高筠【内容提要】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对平稳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利益,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说明均规定,注册会计师违法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该责任属何种性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立法并无明晰规定。本文第一借鉴英美法的体会,界定了第三人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原那么。在注册会计师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形式上,应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是不是组成一起侵权而区别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最后,文章以注册会计师

3、对第三人责任的组成条件为前提,提出了注册会计师对公众责任的抗辩策略。【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第三人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补充责任抗辩事由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通常涉及到三个方面关系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委托人(被审计单位)、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利用者,人们将后者也确实是其他审计报告的利用者称作为第三人。从审计的目的来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地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靠得住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利用者做出合理的判定和决策。因此,若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时因自身的过错出具了不适当的审计报告而致使会计报表利用者(包括委托人与第三人)做出了错误的

4、判定或决策并造成必然的经济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付其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那个地址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确实是审计法律责任中的“第三人”。基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补偿责任相对明晰,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补偿责任属何种性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立法及实践中并无明确规定。本文拟讨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补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那么、责任组成及抗辩,以期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一、第三人的范围:英美法的界定及其对我国的启发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说

5、明将第三人归纳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这种认定过于宽泛,无益于实践操作。因此,界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第一必需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英美法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从英美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进展轨迹看,第三人的范围已涉及到能合理预见的第三人。1931年Ultramares案确立了一项原那么:只有报表的要紧受益人(PrimaryBeneficiary),即注册会计师于审计前已确知其姓名的报表要紧利用者,才有权请求注册会计师补偿。该案以后,随着专家责任意识的增强、爱惜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和会计师事务资力的增强,第三人范围取得扩展。先是1977年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R

6、estatementSecondTores)55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须对虽未确知、但已预知的特定群体承担过失责任,如注册会计师于审计前已知悉报表将用于申请贷款,那么所有银行即为已预知的特定群体。其后1983年Rosenblum案又将第三人范围扩及于所有可预知(Foreseeable)的关系人。1985年GreditAlliance案又向Ultramares原那参见贾玉山: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会计之友,2003年第2期,第27页。除注册会计师法夕卜,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更函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

7、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函199813号关于会”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会il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邱永红:证券欺诈中注会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证券时报,2001年11月3日。飞草: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费任之法理分析,来自,2001年11JJ28日。同。么复归,将范围限制在注册会计师明白依托其报告的第三人。尽管在美国一般法上,注册会计师关于第三者的责任仍处于不确信状态,”但整

8、体来讲,在英美侵权法上,一样以为注册会计师假设有讹诈(ActualFraud)或重大过失(GrossNegligence)行为,那么应付所有可能利用报表的第三人负责:假设仅有一般过失,第三人范围那么受有限制久(-)对我国的启发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应付那些人负有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涉及到对信息利用者权益的爱惜程度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之间的平稳。作为一种具有导向性的立法政策,一开始的适用范围不宜太普遍。依照我国当前实际,笔者以为,我国应借鉴英美侵权法理论,将第三者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就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做出区别对待:1 .直同意益第三人。即在提供审计信息之前,注册会计师就己

9、经明白其确切姓名的第三人,也确实是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但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人。如注册会计师明白被审计单位委托其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确实是直同意益第三人。对直同意益第三人,不管是故意仍是过失,亦不管过失是重大仍是一样,注册会计师均应承担补偿责任。2 .合理预见第三人。合理预见第三人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信息时,整体上明白但不详细明白姓名的第三人,这部份人依托信息的特定目的是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如同意公司审计报告的债权人,尽管他们的姓名不为注册会计师所明白,但他们对财务报表的紧密关注是能够预见的。对合理预见第三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一样过失责任。3 .可预

10、见的其他第三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无法确信,但又可能会依托审计报告等信息资料的集体或阶级的成员。注册会计师一样能意识到这些潜在报表利用者集体的存在,但并非要求明白那个集体中具体有哪些个人和单位,如潜在的投资者、潜在的债权人等。由于这些人在执行审计时无法专门予以识别,与审计报表的关系也较远,因此,注册会计师仅对他们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而不该负一样过失责任。二、责任性质:违约抑或侵权?鉴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归责原那么、举证责任、责任组成、责任形式、补偿范围、义务主体、时效、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重大不同,对两类责任的选择将阻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究竟属何性质,必需予以

11、明确。-)域外法的三种模式1 .契约责任模式。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属于契约责任。德国判例法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家对虚假陈述的责任所采纳的主流法律组成是“将确以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爱惜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背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2 .侵权责任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以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人是一种侵权行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负有信任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人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而产生。3 .竞合模式。日本等国家对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许诺采纳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我国的选择笔者以为,依照我国的事实契约理论和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

12、家判例与学说观点,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从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相关法律的进展进程看,侵权法呈日趋完善的态势,从最初的加害责任慢慢扩大到了一样过失责任:同时,侵权责任又摆脱了契约责任对合同关系人相对性的限制,能够更好地爱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在其闻名的契约的死亡中提出:“以涵盖了契约的侵权作为责任的原那么,这一迅速进展的趋势几乎是责任理论进展的一种本能选择第二,在我国民法界,事实契约观念并未被同意,契约的效劳很少能及于第三人.如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确信为契约责任,那么第三人需证明其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此无益于爱

13、惜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均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尽管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但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一一即发行人,还涉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领导、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比如我国证券法第161条、第202条的规定文建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转引自,2002年9月20日。同。转引自李明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基木问题,第44页。缪静:仪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法学2002年第8期,第59页。事实上是将其视为侵权责任。三、归责原那么:

14、过错责任仍是无过错责任?确信合理的归责原那么,是构筑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基础。由于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有无过错责任原那么、过错责任原那么和公平责任原那么。加上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莫衷一是,会计界以为应实行过错责任原那么,而法律界那么主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因此,有必要加以讨论确信。(-)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一,无过错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过于严苛。由于注册会计师所担保的公布信息受信息公布披露义务人一一上市公司事前和事后行为的阻碍,而且一旦信息发布,信息在证券市场上持续作用的时刻较长,也确实是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对他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一种期限

15、不确信的担保责任。假设法律强制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行为时有无主观上的过错,这种无过错责任关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未免过于苛责。第二,对注册会计师课以无过错责任有违责任设定的全然目的。鉴于第三人除从注册会计师处取得补偿外,亦可向委托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请求补偿,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课以法律责任,其要紧目的仍在于教育、惩戒审计作假者,次要目的才是给受害者损失予以补偿。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的大体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载梁意星主编:G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证券法第161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贵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货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货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选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飞草,前揭文。缪静,前揭文,第60页。同,第60-61页之合理分派”,事实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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