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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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拖欠工程款确实是不好的行为,那么如何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下面推荐介绍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

2、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xx1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

3、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

4、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三主张给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 、调增合同价款根据合同法解释

5、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

6、。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2 、工程增项款项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超出施工图或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的工程增项在所难免。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存在工程增项以及增项的

7、工程量的情况下,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增项部分的工程款。3、工程索赔款项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实践中,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项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长和延误、加速施工、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短期中断或效率降低、物价超越正常幅度上涨、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等。承包人可因此而主张措施费增加的损失、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利息损失等相应的款项。4 、工程款利息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当发包人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给付违约金的约定时,承包人可以依据该约定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一笔工程款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原则上仅得主张一种责任,如同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四主张变更或撤销结算协议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完工后,就施工合同

9、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解决的协议。一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的,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在结算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院均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算协议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又或者是发包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承包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结算协议。当

10、然,撤销权应当在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向发包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当发包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但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承包人自身的债权为限。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

11、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指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自然人等民事主体。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其较好的诉讼策略是以业主为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决定是否追加总承包人、转包人等人参加诉讼。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2】一、指导思想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12、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二、*年清欠工作目标和标准(一)*年清欠工作目标1. 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清欠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县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年8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政府拨款投资项目要在*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以上清欠目标按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填报汇总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进行考核。2. 积极推

13、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工作,突出抓好结算工作,落实拖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xx年全面完成清欠工作打好基础。3. 完善农民工工资日常支付制度,同时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行为为重点,加强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建设。4. 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抓紧出台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二)明确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 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2. 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 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4. 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

14、予以核销或经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三、工作原则( 一)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还款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积极按期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县计经委和县财政局牵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办负责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支付;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投资项目产

15、生的拖欠,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于*年底前基本解决。( 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运用行政管理、市场制约、企业自律等综合治理的手段,加强工程建设、工程担保、信用体系、风险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和施工企业的责任,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四、*年清欠工作措施(一)认真解决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1. 对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拖欠,县财政部门应按资金渠道加快资金拨付,必要时可采取资金调度的方式;属于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属于超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解决。属于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偿还;属于地方用财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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