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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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于20XX9月26日经20XX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正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

2、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本行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简称:农商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Sanm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Sanm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省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

3、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

4、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借

5、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325.99万元。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九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股东持有本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如下:名 称住 所持股数 万股占比%省华兴集团XX公司市鼓楼区华林路6

6、9号2032.60 10.00三钢小蕉实业发展市梅列区列西小蕉村1792.93 8.82闽通长运股份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19号1500.00 7.38歌乐电磁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乡牛始埔村1117.93 5.50市三元区林业总公司市三元区红印山10幢1000.04 4.92市园艺场市梅列区丁香新村49幢6楼975.65 4.80省市荆西粮油储运站省市三元区荆西后庄振兴路34号746.44 3.67市永新工贸市梅列区大镇墩村农民公寓610.70 3.00省市粮食购销市梅列区列东街38号609.78 3.00市明源水电市三元区中村牛岭532.60 2.62合 计10918.6753.71 本行前十名自

7、然人股东如下:姓 名住 所持股数万股占比%彩云6三元区东泉新村5路6号204.021.00戴承诚2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200.490.99邓允光5三元区富兴堡村20号150.010.74蔡 飚1梅列区高岩新村53幢306室145.260.72凌峰5梅列区东安新村53幢806室143.340.71肖莉芳4梅列区大镇墩村62号141.140.69秀慧6梅列区东安新村48幢406室138.410.68林建新1梅列区崇桂新村85幢611室136.80.67海虹8梅列区乾龙新村194幢105室122.160.60林 莺1三元区下洋新村18幢701室119.850.59合 计1501.487.39第二十一

8、条本行的股份总数为20325.99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第二十二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9、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10、应当在六个月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七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

11、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在本行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不

12、得转让,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发起人五年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三股权

13、证的编号;四持有股权的股东或名称、住所;五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七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三十三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三十四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权质押情况;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14、,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符合本行有关规定,并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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