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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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地编号:T 1 02-0247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前海地合字(201)号一、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张备职务:局长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地址: 电话: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 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 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

2、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T102-0247、用地面积为6267.15 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 乙方交付土地。五、 土地用途为商业性办公用地。六、 土地性质为商品房。七、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办公、商业(二)建设用地面积6267.15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 5.58(三)建筑高度或层数:& 100米(四)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0 平方米。其中办公面 积29900平方米(全部自用),物业管理用房上处、面积100平方米, 商业5000平方米(全

3、部自用)。(五)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1、总体布局、建筑退线、建筑覆盖率、机动车泊位数、车辆出入 口等除须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外,还应符合前海十九单元 03街坊地下空间和地上公共空间开发导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本宗地与周边地块的连廊、地下通道以及公共空间的建设、维 护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且须无条件对公众开放,确保开放 性、互通性。3、本宗地的建筑物应达到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4、其他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六)本宗地与周边地块的连廊、地下通道等,宗地范围内的产 权归乙方,宗地范围外的由乙方投资建设,无偿移交政府。(七)投资强度要求。项目的投资强度不得低

4、于人民币12000元/ 平方米(按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地价)。八、本宗地的使用年期为4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土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前海产业政策的 可依法续期。九、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小写: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整(小写: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元)。十、乙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土地总地价款:(一)一次性付款。即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付清全部地价款。(二)不计利息分期付款。1、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a的总地价款,计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即 年月日前一次性不计利息付 清剩余的地价款,计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十一、 本宗地限自用物业的持有年限不少于10年,持有年限 从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上款物业在上述持有年限内经甲方批准可以转让的,乙方应按甲 方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甲方。十二、 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开、竣工日期:本宗地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开发;36个月内应全 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十三、 乙方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方

6、可申请办 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十四、 本宗地建成后,办公楼物业的租售对象为符合产业导向 和入区规定且注册地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十五、甲方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产业需求情况,优先购买乙方拟转让的物业,乙方不得拒绝。十六、乙方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期限和规划要求加快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出让条件。十七、 因甲方的一方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 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十八、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本合同书规定支付本地块的 成交价款,或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 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销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

7、 施。十九、 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书规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年月 日前将土地及 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 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移交房地产权登记部门迳行注 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 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 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二十、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 方同意甲方通

8、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 方地址。二十一、 土地使用规则及本合同书所有附件、附表是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须遵守土 地使用规则及本合同书所有附件、附表。二十二、 本合同订立、效 力、解 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二十三、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四、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二十五、 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 有关单位。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二十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9、: 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 让 合 同 书 ( 以 下 简 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 ) ,保 证 深 圳 市 前 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 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1、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 以本规则解释为准。 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依法将国 有

10、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后 ,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人 依 法 和 依 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 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深圳市前海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深圳市前海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11、交 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 的总年期。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 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 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税费。土地临时占用费: 土 地 使 用 者 经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区 管 理局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深圳市前海 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付的租金。市 政 工 程 : 城 市 的 基 础 设 施 。具

12、体包 括 :道 路 、给 水 、污 水 、雨 水 、 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 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 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 建 筑容 积率: 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 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 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

13、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 商务公寓:为商务人士提供商务与中短期住宿服务。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 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 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 证。自用:自己使用或出租,不得进行销售。界桩定点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2、 土 地使 用 权 出 让合 同 签 订后埋设的混凝土界

14、桩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 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附属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1、2、3 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并同意附表 2、3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4、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 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四、设计、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15、让合同之日起工个 月内,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提交设计方案图 纸及投资计划,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应在接到 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由此所发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二年内应 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本宗地在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由政府按成交价(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 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 作区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竣工(地震、水灾等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深圳市前 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 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 额5%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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