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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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编写目的1第二条 适用范围.1第三条 分级保障原则1第四条 电视节目分类2第二章 前端配置要求2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2 第五条 外部电源2 第六条 供配电2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3 第七条 前端信号源接收3 第八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3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3 第九条 编码系统3 第十条 复用、加扰系统4 第十一条 调制器4 第十二条 传输适配器4 第十三条 SI生成子系统4第四节 模拟前端播出系统4 第十四条 视音分4 第十五条 模拟调制器4第五节 自台监测系统4 第十六条 播出信号监测4

2、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监控5 第十八条 电力和环境监控5第六节 机房环境5 第十九条 机房环境5 第二十条 机房安全防范6 第二十一条 通讯设施6第七节 维护器材6 第二十二条 备品备件6 第二十三条 维护工具6第八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7 第二十四条 灾备与应急播出7第三章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7 第一节 分前端7 第二十五条 外部电源7 第二十六条 供配电7 第二十七条 设备配置8 第二十八条 监听监看8 第二十九条 机房环境8 第二节 光、电缆传输系统8 第三十条 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8 第三十一条 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9 第三十二条 光缆敷设9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控9

3、 第三十四条 分配网的安全措施9 第三节 维护器材10 第三十五条 备品备件10 第三十六条 维护工具10第四章 MMDS系统10 第三十七条 外部电源10 第三十八条 供配电11 第三十九条 设备配置11 第四十条 天馈系统11 第四十一条 监听监看11 第四十二条 机房环境11 第四十三条 维护工具11第五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11 第一节 运行管理11 第四十四条 运行指标11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11 第四十六条 规章制度12 第四十七条 运行流程13 第二节 维护管理13 第四十八条 维护质量要求13 第四十九条 维护计划13 第五十条 维护操作规程14 第五十一条 维护分工、分界14

4、第五十二条 抢修管理14 第五十三条 备件管理14 第五十四条 代维管理14 第三节 技术管理15 第五十五条 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15 第五十六条 设施保护15 第五十七条 试播期管理15 第五十八条 临时停传管理15 第五十九条 运行变更管理16 第六十条 施工管理16 第六十一条 应急预案17 第六十二条 重要保障期17 第六十三条 事故管理17 第六十四条 报表管理18 第六十五条 技术资料18 第六十六条 运维分析18 第六十七条 技术安全18 第六十八条 检查考核19 第六十九条 风险评估19 第七十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19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一条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20

5、第七十二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20 第七十三条 安全防护措施20 第七十四条 数据安全20 第七十五条 监控与响应20第六章 附则21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21 第七十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22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22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2328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

6、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条 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前端

7、分级。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二)分前端分级。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第四条 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

8、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前端配置要求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第五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六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

9、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播出负荷供

10、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10分钟内启用,并能够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持续运行,储油量应保证至少4个小时用量需求;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第七条 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第八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

11、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来自外部网络的节目源应不直接接入播出系统,先经过隔离和审核后方能接入。第九条 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第三节 数字前端播出系统第十条 编码

12、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一条 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二条 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三条 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第十四条 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第十五条 一级、二级前端CA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CA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时,

13、能保证用户正常接收。第十六条 EPG广告、邮件等数据播发系统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发生数据播发错误或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用户正常信息接收并更新用户机顶盒中存储的各类数据。第十七条 一级、二级前端播出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能实时进行数据的主备自动同步备份;三级前端应采用磁带、硬盘方式定期备份,备份周期不超过7天。第十八条 承担数字电视信号及网管数据转发、汇聚、组播等工作的交换机应按1+1方式热备份第十九条 播出系统应统一时钟,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前端的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二级的时钟源可来自于一级;(二)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时钟源。第四节 互动电视前端播出系统第二十条 时移和回看系统的节目收录、存储、分发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系统应具备负载均衡功能。第二十一条 互动电视系统核心网络设备应按1+1方式热备份,相关连接线路应配备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第二十二条 点播系统的存储、分发服务器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第二十三条 点播分发链路宜采用两路不同传输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第二十四条 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第二十五条 互动电视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有备份系统或手段,当发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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