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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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她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互换设备、电台发射与接受节目的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根据破坏广播

2、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一方面,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涉及公用电报、电话及其她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另一方面,实行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体现为两种状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的措施,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悲观的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导致严重后果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3、的犯罪构成,应较基本犯予以严肃的惩罚。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 涉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体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危害成果的发生。如果通讯部门的职工故意违背规章制度而不具有破坏的动机和目的,致使通讯设备损坏的,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4条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背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如果由于盗窃通讯设备的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并且明知由于盗窃将破坏

4、通讯设备的,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像数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解决。如果是出于过错,应按刑法第124条第2款论处。量刑原则: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界定原则: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线。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行了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明显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适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

5、、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线。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

6、有权,并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有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线。本罪的破坏措施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措施外,还涉及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措施。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措施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惩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惩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惩罚。固然,放火、爆炸的措施自身没有达到犯罪的限度,破坏

7、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可以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惩罚。 以上即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可作为参照使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她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互换设备、电台发射与接受节目的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的客观

8、方面,行为人实行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一方面,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涉及公用电报、电话及其她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另一方面,实行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体现为两种状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的措施,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悲观的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导致严重后果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应较基本犯予以严肃的惩罚。本罪的犯

9、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涉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体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危害成果的发生。如果通讯部门的职工故意违背规章制度而不具有破坏的动机和目的,致使通讯设备损坏的,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34条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背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如果由于盗窃通讯设备的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并且明知由于盗窃将破坏通讯设备的,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像数

10、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解决。如果是出于过错,应按刑法第124条第2款论处。量刑原则: 刑法第1条第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界定原则: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线。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行了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明显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适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

11、运送、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猎枪、爆炸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论处。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线。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

12、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有关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线。本罪的破坏措施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措施外,还涉及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措施。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措施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惩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惩罚。即应按放火罪、爆炸罪惩罚。固然,放火、爆炸的措施自身没有达到犯罪的限度,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可以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

13、惩罚。 以上即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可作为参照使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她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犯罪的构成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侵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部门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互换设备、电台发射与接受节目的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一方面,行为对

14、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其中的电信设施必须是公用的,涉及公用电报、电话及其她通讯设施。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另一方面,实行了破坏行为。破坏行为体现为两种状况:一是使上述设施物理上毁损;二是使上述设施丧失应有性能。最后,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但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破坏的措施,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悲观的不作为。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既遂。导致严重后果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应较基本犯予以严肃的惩罚。本罪的犯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

15、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根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涉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体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危害成果的发生。如果通讯部门的职工故意违背规章制度而不具有破坏的动机和目的,致使通讯设备损坏的,不能成立本罪,应按刑法第14条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背规章制度肇事罪论处。如果由于盗窃通讯设备的零件而使通讯设备损毁,并且明知由于盗窃将破坏通讯设备的,成立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像数罪,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解决。如果是出于过错,应按刑法第

16、124条第2款论处。量刑原则: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备案原则中指出,界定原则: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线。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行了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明显轻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不适宜按犯罪论处。例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目的是为了自己狩猎的,又如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少量弹药、爆炸物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在行李包中私藏少量子弹的,行为人为了自用的目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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