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地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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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地籍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 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 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 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 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2、使用权、他项权利及 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凡已 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 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 年度土地统计.第四条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 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 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 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

3、统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 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 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 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的统 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帐和统计簿。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 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

4、记审批表。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 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第九条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 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帐。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 计簿。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 (市、区、旗)土地统计簿。第十条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 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 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

5、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 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 始土地登记。第三章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 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手续。第十二条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二、变更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第十三条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 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

6、和农村个人 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 证明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 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要先办 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五条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第十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 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 变更土地

7、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 进行变更地籍调查。第十八条变更地籍调查程序:一、准备工作1.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 作底图、兰晒图、影象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2. 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3. 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 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 到现场指界.三、实地调查1 .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 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2. 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

8、用者、所 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 意图及文字说明;3. 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 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 依据。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 点。第十九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 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 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 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

9、进行整理,填 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 析。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 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 计.第二十二条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 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 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一、收集资料;二、土地统计调查;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四、审核及汇总;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第二十四条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

10、记、建 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 件及验收资料;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五、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 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第二十六条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 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

11、,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 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 土地登记。第二十七条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 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 年报和统计分析。第二十八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 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 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 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 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第二十九条

12、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 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 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 送同级统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 mm为宜)透绘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 作底图。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 4 mm,最 大不得超过0.7mm。

1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 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 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二、外业调查方法1 .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 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 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2. 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 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 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3. 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 图进行修测、补测。4.

1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 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 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1 .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 1)改地市(代码5 1A )和建制镇 (代码5 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2. 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 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 .Omm,山地不大于1 .5mm。3. 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 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4. 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 0.3mm,最大不得超过0.

15、5mm。5 .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 度不得超过15 0米;对1 :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 5 0米。6. 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 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外地类记录,并作 附图。7. 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 个图斑,以12 1、12 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 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 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 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 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 4与13号图斑合并,新图斑号为 13 1或12 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 号。(2) 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 到10 7号,若2 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 8、10 9.四、内业工作1 .图件的修改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 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 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参照土地变更示意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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