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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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化工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化学工业生产在国民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机械、电子、钢铁、纺织等行业相比,由于使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的物质,所以引起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性很大。化工生产中使用的设备、生产操作条件也存在着高温、高压,例如石油化工中的脱硫装置压力为15Mpa乙烯裂解温度为800900C,也给化工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性。由于以上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化工生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就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所以,化工生产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

2、命财产,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近几年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各地相继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下面重点就项目建设、施工、生产操作、防火防爆、产品储存、电气等方面做一下介绍:一、项目建设2)开车1、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

3、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医疗卫生部门到场。5、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6、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3)停车1、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3、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

4、辅机。4、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4)紧急处理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先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3、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四、防火、防爆1)生产装置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

5、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

6、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6、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

7、、火灾的措施。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2)动火、用火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2.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

8、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3.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4.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5.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

9、、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

10、平面图上标明。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五、化学危险品储存1、化工危险品储存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2、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

11、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3、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4、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5、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6、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六、电气安全1)电气运行1、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

1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2、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3、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4、变、配电所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6、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2)电

13、气检修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4、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5、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6、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

14、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三、消防消防组织与设施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

15、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第四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9、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

16、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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