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

上传人:m**** 文档编号:473277432 上传时间:2023-03-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务部关0809于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务部有关丙酮反倾销案韩国锦湖P&B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决的公示(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年月8日发布第0号公示,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6月6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umho &b chemics,inc.)就其所合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觉得,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减少的初步证据。月10日商务部发布备案公示,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合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调查范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似,即丙酮。该产品归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1411。 商务部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uh p&bhemicals,ic)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9月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税率调节为.%。 三、征收反倾销

3、税的措施 自9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p&化学株式会社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示自9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有关原产于韩国锦湖&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九月九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有关原产于

4、韩国锦湖p&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如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如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示,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合用的丙酮(如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作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年6月8日发布第0号公示,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

5、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mho p&bhemc, in.)合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9%。(二)复审申请。 月6日,锦湖&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行后其倾销幅度已经减少,祈求对合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三)备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觉得,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减少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规定。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备案公示,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合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

6、审调查期为7月1日至月30日。 (四)告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告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提交了有关评论意见。 就复审备案事宜,调查机关告知了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原申请人。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办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9月14日、3月0日,调查机关向锦湖p&化学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和补充问卷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算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精确性,调查机关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小组,于7月5日至31日对申请人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及其日本关联公

7、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规定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状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状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状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有关费用状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确认。(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根据的基本领实,并予以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本次复审产品范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合用于的产品,即丙酮。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

8、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4100。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韩国锦湖b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最后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韩国锦湖p&化学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如下认定:(一)正常价值。 公司主张复审调查期内韩国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与同期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似。与原始调查相比,型号也未发生变化。经审查与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有关型号划分的主张。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状况。复审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

9、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重不小于%,符合伙为拟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规定。 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中存在关联及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觉得该部分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拟定正常价值时排除了这部分关联交易。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生产成本状况。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原材料为关联采购。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复审调查期内费用分摊状况。有关财务费用,由于其中有部分收益和损失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生产经营无关,调查机关决定将这部

10、分数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有关销售费用,该公司主张根据销售额比例分摊所有销售费用。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对于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决定按照公司实际发生的数额认定,对于间接销售费用,调查机关根据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在上述基本上,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公司的费用。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数据,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交易与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测试。复审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觉得其中低于成本销售且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交易。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

11、品销售进行了审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另一种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出口。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拟定出口价格的基本;对于通过第三国关联公司向非关联顾客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第三国关联公司向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拟定出口价格的基本。 (三)调节项目。 1、有关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本上对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价风格节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仓库至客户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节项目的主张。有关售前仓储费用及工

12、厂至仓库的运费,通过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觉得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费用会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决定不予调节。、有关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公平、合理的基本上对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出口销售价风格节项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查费、信用费用等调节主张。 有关出口退税,该公司主张根据韩国关税法,在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某项原材料时所缴纳的关税,因此规定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调节。经审查,该公司提供了获得出口退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调节主张。有关退税金额的认定,公司根据调查期所获得的退税总金额与出口数量拟定单位退税额。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该公司该项原材料不完全来源于进口, 公司上述措施不能精确反映出口退税对价格可比性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调节单位退税额的计算措施,重新计算了单位退税额,并据此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节。 (四)比较。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证明材料基本上,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多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本上进行了比较。(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成果,调查机关裁定韩国锦湖&化学株式会社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征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