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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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政府办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一是高位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优化营商环境高度重视,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连续10年召开会议,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部署。省委、省政府连续四年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今年以来,更是将营商环境工作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纳入省辖市季度重点工作点评,每季度晾晒成绩、通报排名。此时出台条例,从法

2、治层面高位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落细落到位,很有必要。二是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在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加强公平公正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此时出台条例,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固化,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法律约束力,持续推动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很有必要。三是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对标长三角先进地市,我市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短板和不足。此时出台条例,从立法层面等高对接沪苏浙,吸收借鉴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我市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3、,很有必要。二、起草依据和参照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参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三、起草过程接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后,市政府办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市政府办通过资料学习,外出调研,召开会商会、座谈会等方式,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工作原则、政府责任、长三角一体化、为企服务等。第二章市场环境,主要包括招

4、标投标、人力资源、获得信贷、直接融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开办、免登记、企业注销、企业信息公示、公平竞争性审查等。第三章政务环境,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场所建设运行、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网上办事服务、就近办、自助办、不动产登记、工改、拿地即开工、公共服务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政务服务评价、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等。第四章法治环境,主要包括政府履约践诺、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免于处罚、支持诉讼服务建设、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等。第五章附则,主要包括生效时间。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

5、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6、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上海-六安对口合作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线上依托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线下设立涉企服务窗口等方式,实现企业诉求线上线下“一口”受理、分办交办、限时办理。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六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规则,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域化、交易智能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慧化。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

7、体信息互认、信用信息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在招投标领域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搭建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第八条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方面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推动银担合作,

8、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第九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给予奖励。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公开竞争科研项目和后补助奖补支持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第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和维权援助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多元化解决知识产

9、权纠纷。第十二条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严禁擅自设置或违法增加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企业开办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实行“一业一证一码”改革。第十三条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

10、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取得许可。第十四条依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推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事项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第十五条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第十六条对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健全政策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政策的必要程序,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影响统

11、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十七条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市、县(区)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步更新,细化量

12、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在市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第十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一网通办”。持续优化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

13、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鼓励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第二十条推动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实现就近办。推动集成式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实现24小时“自助办”。第二

14、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网络过户等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第二十二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类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阶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事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份指南、一张表单、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能。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

15、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规划、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一次填报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第二十三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应发布统一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简化审批程序,减免各项费用,合并办理相关证书,加速项目开工。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相关证照,实现“拿地即开工”。第二十四条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入适用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第二十五条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16、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浏览、查阅、申领或者下载。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实施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汇集市场主体评价信息,确保评价数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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