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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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摘要:无效合同的无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都以为任何人能 够主张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或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审理 案件时发觉合同无效能够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 不需要主张和确认,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不是无效产生争议时, 才需要对合同的无效进行确认。关键词:无效合同;主张;确认一、理论界、司法实践关于无效合同是不是需要主张及确认的观 点及做法第一,立法上,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着一个进展演变的进 程。198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无 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治理机关和人民法院:1993年修改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2、法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二而199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没有作任何规定。通过三次立法对无效合同 的确认权的规定之转变,能够看出立法机关关于那个问题的态度发生 了转变: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最初是由合同治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 接着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行使,直到此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 充分表现了人们熟悉无效合同的深化进程,也说明了人们关于无效合 同有了更进一步的熟悉。第二,司法实践上,无效合同需要确认是一贯的做法。在合同法 实施前,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依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无效合同确 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管对无效合同是不是需

3、要确认,若是 需要确认,确认权归哪些机关没有规定,可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 多数人仍然以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仍然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行 使,确认合同效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审理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合同纠纷时发觉合 同无效,不待当事人主张,即可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并进行处置。第三,在理论界,关于无效合同是不是需要确认,绝大多数的学 者持确信的观点,而且以为应当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行使确认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梁慧星教授指出,“法院在审 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在两种情形下能够确认合同无效:一是当事人主动 提出无效,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后若是

4、确实为无效合同便确认无效; 另一种是法院发觉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按时,也能够主动确认合同 无效”。王利明教授在其文章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假设干问题中指 出,“我以为,在一样情形下,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固然无效,任何 人都能够主张无效,法院也能够依职权审查,主动宣告无效”。“由于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与。这种干与要 紧体此刻:由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即能够主动 审查合同是不是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 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那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固然无效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法院有权予以干与,因此法院在当事人不 主张合同无效的

5、情形下,能够依职权进行审查。例如,一方当事人主 张违约,或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而法官通过审查,以为合同具有违 法性应当被宣告无效,那么法院能够不需当事人请求而主动宣告合同 无效,并要求恢恢复状、补偿损失,而没必要要求当事人另行变更诉 讼请求。因为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劳是法律给予法官的权限,也是法院 裁判权的范围”。考察理论界的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关于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 认问题,一样以为,任何人都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然后再由有权机关 进行确认;即便没有人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觉无效 合同时也能够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那么,如何正确熟悉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的问题呢?笔者以为, 应该从无效

6、合同的效劳特点及无效合同纠纷的性质来熟悉那个问题。二、无效合同的效劳特点及无效合同纠纷的性质(一)无效合同的效劳特点第一,固然无效。梁慧星先生以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属 于固然无效,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固然不生效劳,既不需要当事人主 张其无效,也不须通过任何程序二台湾王泽鉴先生以为,“无效的法 律行为不必任何人主张,固然不发生效劳,任何人皆得主张其为无效, 亦得对任何人主张之。台湾学者陈自强以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 要透过其它行为,即不发生效劳”。无效合同因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需要通过裁判的认定,合同确实是固然 无效的。例如,违背法律关于禁止生意毒品枪支弹药等

7、的规定而订立 了生意毒品枪支弹药等的合同,那个合同固然是无效的。所谓固然无 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以为要件, 这是无效合同固然无效的关键所在。第二,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合同因为具有违法 性,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成立时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实是无效的。有些学者以为,合同一旦确认 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若是依照这一 观点,那么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其被确认无 效以后,才溯及既往,从合同订立时无效。其实,无效合同并非

8、是在 被确认无效以后才产生溯及力,其无效才溯及到合同订立之时,而是 在成立之时就已是无效的了。第三,确信无效。指无效的合同在其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劳,旦 以后无再发生效劳的可能。无效的合同,不仅于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 效劳,尔后亦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劳之可能,即其不发生效劳,己属确 信。此与效劳待定的合同,能够通过补正而生效不同。效劳待定的合 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订合同,如经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即因此 变成有效。而无效的合同,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令其有效,其无效不可补救。(二)无效合同纠纷的性质由于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典型的私法,因此,无效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具有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点。私

9、法上的纠 纷,是不是解决和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 在那个问题上不强制干与,也不主动干与。只有在当事人诉请有关国 家机关解决时,比如到人民法院起诉,有关机关才依照法律的规定, 为其提供救济。正是因为民事纠纷具有那个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法 上有一个处分原那么。处分原那么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那么之一, 其内涵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程序利益及实体利 益作出安排,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诉讼尽管是公权性救济方 式,在必然程度上表现国家的意志,但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 及行政诉讼,其解决纠纷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 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因此,关于合同

10、纠纷这种民事纠纷,法院只能消 极、被动地受理案件和审判案件。无效合同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决定了应当采纳私法的解决方 式来处置该纠纷。因此,当事人是不是情愿主张合同无效,采纳哪一 种解决方式来解决,是不是诉请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机关(当 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解决,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其他机关不 能主动干与,即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睬。三、结论第一,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信的事实状态,没必要有人主张 其无效,也没必要确认其无效,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固然无效。第二,对合同是不是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 以确认。第三,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 的无效确认权,能

11、够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能够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行使,也能够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单单是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关才有权行使。第四,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一样来讲,没有权利主张该 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无效合 同纠纷的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 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不然,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依照不告不睬原那么,人民 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便发觉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 合同无效。第五,行政机关在必然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 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

12、合同无效,仍是诉请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员的身份确 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若是当事人请求行政 机关对他们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那么能够以中间人的 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不是无效作出确认。综上,咱们在明白得无效合同的主张和确认时,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把握。其一,无效合同的无效不需主张也无需确认,其无效是自始、 固然无效。其二,咱们所说的主张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不 是无效发生争议的时候,由合同当事人提出主张,要求解决争议。咱 们所讲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就该合同是不是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的时 候,由某个主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是不是无效进行认定,而 这只只是是对事实的认定罢了。其三,无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 体包括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没有权利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参考文献:1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J.中外法学,1999, (06).2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假设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 进展,2002, (05).3顾昂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言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9L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王泽鉴.民法总那么(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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