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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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环境污染事件、 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 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在生产经营 (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发生 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公司安全

2、环保质监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 部门,各单位安全部门为本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六条事故分类: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和其他生产安 全事故。(一)员工伤亡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分为以下三类:1. 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2. 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是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等事故。3. 员工被单位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

3、生产经营活 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二)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 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 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 ,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井喷失控、 装置或管道爆炸事故、井下事故、跑损事故、冻结事故、机械设备动 力事故、土木工程事故等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 影响严重的事故。第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

4、注 : 事故分类中“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所有数字含本数。)。(一)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下 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 50 万元的事故。(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 1-2 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 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 3-9 人,或者 10-49 人重伤,或 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 10-29 人,或者 50-99 人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事故。(

5、五)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事故。第八条 重伤、轻伤的划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SY5855-93 中的有 关规定执行。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 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6721-80中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救、 互救措施, 保护现场, 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 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或严重的可越级 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

6、当地有关部门。 不得故意破坏现场, 毁灭 有关证据。第十条 基层队(站、车间)级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立即报告厂级安全部门,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报告所属单位生产 调度部门和相关的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汇报相应的主管 领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必须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一般 及以上事故, 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应填写一般以上事故快报, 报公司安 全环保质监部; 火灾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同时报公司相应管理部门。 公 司所属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小事故,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在每月安全报表内体现。(二)一般及以上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

7、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 质监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公司 和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 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 认 真及时地调查处理事故。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 源、动力装备、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事故调查 人员应遵循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坚持“四不放过”的原 则进行调查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

8、员工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 受到惩处不放过。第十四条 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较大事 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调查或当地政府组织调查;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承包商发生的、造成公司财产、人员等损 失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联合调查或者双方配合政府部门调 查。第十五条 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火 灾事故由消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其他事故由承担相应监督 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 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索取有关材料, 任何单位

9、和个人不 得推诿、拒绝或阻挠。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出处 理意见。(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包括加强管理工作 和修改规章制度的建议。(四)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 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 范措施。(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

10、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自事发之日起 10 天内向同级安全 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遇重大及 以上事故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部门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在事故基本调查清楚后, 事故调查小组应该首先向本 单位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汇报, 经安委会审定后,按权限和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公司所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事故处理争议达不成 一致意见的,在事故处理时

11、限内报公司安全部门裁决。(二)涉及公司各单位与承包商的事故处理, 按照双方项目合同 的安全部分要求进行责任划分, 如有分歧报当地安全主管单位进行裁 决。(三)事故处理结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日 60 天;如遇 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日 120 天。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一)小事故由事发单位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二)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报集团公司。(三)重大事故将由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四)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包括以

12、下范围和情形:(一)本办法中事故定义范畴内的事故 , 责任人为公司各类用工的事故责任追究。(二)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 对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的追究。(三)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四)涉及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五)涉及公司单位与承包商的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不适应于以下范围和情形:(一)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二)承包商独立运行生产时造成的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三)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造成的事 故。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

13、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的,应追究当事者事故 责任。(一)岗位操作人员1. 不服从管理的;2 .违章操作的;3 .违反劳动纪律的;4 .擅离职守的;5. 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6 .发生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及时或不积极处理的;7 .生产设备、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防范措施 的。(二)人力资源、安全教育管理人员1 . 新入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2 .转岗、并岗员工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上岗;3. 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4. 安排未取得安全上岗证人员从事安全员岗位;5 .安排技能水平满足不了岗位需要的员工上岗;6. 未对已发生事故进行事故教育培训。(三)生产规划管理人员

14、1. 随意消减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 不积极安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不落实;4. 未按规定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四)生产组织管理人员1. 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2 . 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3 . 发现违反作业规章制度行为未立即制止;4 . 发生严重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未组织启动事故 应急预案或虽然采取了避险措施, 但由于措施不当而使事故的后果扩 大化。(五)设备管理人员1. 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齐全或不完善;2. 设备装置检、 维修作业时, 无安全措

15、施或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纰 漏或问题;3.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联锁保护装置未及时检验、 校验或委 托无检验、校验资格单位实施检验、校验;4.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或带故障运行;5. 临时用电作业施工审批把关不严,作业监督不到位。(六)技术管理人员1. 未按规定审批和签定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 新工 艺;2. 制定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 求;3. 工艺投产、停产、检查维修、动火以及正常生产运行的安全技 术措施不完善;4. 生产工艺应急处理方案不完善;5. 生产工艺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采取防范措施;6. 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变化后而未及时修订工艺操作 规程;7. 其他工艺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七)安全监督人员1. 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2. 安全宣传教育监督不严;3. 发生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4. 对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高空作业等危险施工审批把 关不严,作业监督不到位;5. 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后, 未立即制止员工作业或没有立即采取措 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或主管领导;6. 承包商的作业安全资质把关不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失职 行为;7. 未按规定保障安全专项基金落实;8. 各类事故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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