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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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如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如下简称乙方):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上,甲方将 永新湖景苑社区(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类型: 商住社区 座落位置:佛山 市 禅城区 彩虹 路(街道)_68_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478.5 平方米(根据甲方提供资料记录) 其中:住宅面积: 商铺面积: 地下车库面积: 公用面积: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

2、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涉及: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构造、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保安监察亭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营和管理,涉及: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涉及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涉及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合、围墙、大门。 第九条 公

3、共环境卫生,涉及公共场合、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公共设施的清洁。 第十条 维持公共秩序,涉及安全监控、24小时值班巡视、门岗执勤(协助本地公安机关实行社区治安防备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顾客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 装修按金、装修余泥、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背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

4、,采用批评、奉劝、警告、制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委托事项:1、 房屋装修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贰 年。自 年 月 日 零 时起至_ _年 月 日 零 时止。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1、 负责审定乙方制定的业主公约并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行及制度的执行状况; 4、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原则规定; 5、 如甲方所建物业存在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负责返修;6、社区竣工后甲方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免费按社区总建筑面

5、积的2(约39平方米)提供应物业管理处使用(所有配套用房按社区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作合适的装修后再交付乙方使用);7、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指办公椅、电话、电脑、办公室值班室空调机等),由乙方提出筹划后甲方负责解决,其产权归社区所有;8、负责收集、整顿物业管理所需所有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0日内向乙方移送(或按实际状况双方商定)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负责将所有业主资料复印件交付乙方建立档案,并要将各单元、商铺锁匙交管理处保管,由管理处给业户办妥收楼手续后再转交业户。 10、负责社区主出入口设立社区平面示意图、重要路口设立路标、设立组团、幢、单元(门)、户门

6、标号标志及车库、车场出入口标志与及配备公共场合(地)应需的应急灯、消防设施、设备(其中涉及消防枪、灭火器材)等;1、负责社区庭院应设立的垃圾桶和休息桌、椅等的规划配套与更换。12、负责在社区或其她合理位置设立垃圾收集站,以解决解决社区生活垃圾的转运问题。13、由于社区电梯是最为重要的机械设备部分,为能持久得到更好的维护,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该项目及负责该项目的年审、保养、维修费用;4、协调、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工程遗留问题; 1、协助乙方开展宣教、文化活动和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16、协助乙方向村民住户收取管理服务费,对无理不缴纳管理费的村民/住户在分红款中代扣再转交管理处。17、甲方须根据

7、本合同或补充合同商定承负有关费用(如大中修费用等)。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商定负责制定业主公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商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背法规、规章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合适解决;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当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的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第三方,同步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业务转让第三方;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签订书面商定,并负责监督; 6、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变化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

8、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批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行;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及向乡(村)委会反映状况,规定乡(村)委会协助解决和采用合适方式(含法律途径)进行追交;、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状况;9、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规定,根据甲方授权,对本物业实行综合管理并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1、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11、配合街道办事处,乡(村)委会和其她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 1、本合同终结时,如乙方不再负责社区管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送所有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

9、业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二十条 乙方需按下列商定,实现目的管理: 1、 房屋外观:定期查勘建筑物的状况,保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 设备运营: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其正常运作;3、 公共环境:保持区内环境、道路清洁、垃圾日产日清;4、 绿化:定期施肥、除虫,定期修剪;5、 社区喷水景点在重大节日启动喷水。如乡(村)有特别活动可按乡(村)规定另行启动喷水;6、 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区内道路顺畅,停车场专人负责管理;7、 负责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员工统一着装,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建立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

10、、建议、征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解决,有回访制度和记录;急修:在报修后3分钟内达到现场,根据现场判断,属于小修的项目在小时内完毕,属于中修的项目在3天内完毕,属大修的项目在5天内完毕或维修时间可与业主另行拟定,(特殊状况另行商定);小修: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住户商定期间内达到现场,在8小时内完毕维修,(特殊状况另行商定);中修:(波及部分系统的改造及部分土建工程):报修1小时内或与住户商定的时间内达到现场,在37天内完毕维修,(特殊状况另行商定); 大修:(波及大量系统改造及土建工程):在报修后1小时内或与商定的时间内达到现场,在715天内完毕维修,以住户在维修单上签字承

11、觉得维修合格原则,(特殊状况另行商定)。8、 室外招牌、广告牌、霓红灯按规定设立,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如乡、村委会需设立以上项目须与乙方沟通商定);9、 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阳台不得安装防盗网(可在推拉门后安装统一规格的防盗门);不得破坏外立面。如确有需要必须征得甲方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如甲方在交付使用前本来已有以上设立除外),具体管理由乙方贯彻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除下列应收的管理服务费用外,其她公共、公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当,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状况不必向甲

12、方或业主发布。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 元,独立商铺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0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管理服务费需调节时,要按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上述同类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 向物业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如空置房屋的物业产权人为甲方则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物业的 0 服务管理费; 5、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 6、甲方在住宅等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须承当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费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户手册等印刷费用由甲方负责。如

13、甲方规定乙方提前介入管理的非合同内商定的项目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定(凡未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或未正式移送乙方管理的物业均不属于乙方管理责任范畴)。第二十二条 车位使用费的管理由乙方按下列原则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露天车位:按照市场同类价格实行收费,其收入所有归管理处所有。 2、车库:已售车库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 30 元;3、摩托车:已售摩托车位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每月 3 元;4、按社区管理服务收费定价较低实际状况出发,管理处所经营的广告收入所有归管理处所有,以此弥补其她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向

14、受益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收,收费原则须经有关业主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当;更新费用由甲方承当元以上(含元)为中修;500元以上(含000元)为大修;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当;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当;更新费用由甲方承当元以上(含元)为中修;500元以上(含500元)为大修;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当;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当;更新费用由甲方承当元以上(含元)为中修;0元以上(含500元)为大修;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当;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当元以上(含元)为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为大修;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当;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当;更新费用由甲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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