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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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及系统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以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稽核;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财务稽核实施细则,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稽核工作。第二章财务稽核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公

2、司财务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稽核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系统财务稽核,指导各单位开展财务稽核工作,各单位应设置财务稽核岗位,履行相应职能。第六条财务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稽核工作,筹备稽核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以从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或借助中介机构力量组成。工作组是临时组织,非常设机构,稽核任务结束后,工作组成员返回原单位和工作岗位,工作组自行解散。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检查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财经、税收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第八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按照独立、谨慎、稳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提高检查质

3、量,防范风险。第九条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办理检查事项时,若其与被检单位或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十条检查人员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稽核工作主要职责:(一)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二)督促各单位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年度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健全各单位的财务约束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四)规范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五)制定公司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指导稽核人员的现场工作,协调检查组与被稽

4、核单位在稽核过程中的问题,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稽核效果;(七)通过稽核及时发现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财务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跟踪落实;(八)通过稽核对被稽核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评价。(九)定期或不定期专题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稽核工作。第十二条稽核工作组主要职责:(一)根据稽核项目,制定详细的稽核工作方案,经财务管理部审阅和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二)现场稽核时,加强与被稽核单位沟通,通过必要的稽核手段收集资料、取证,形成稽核工作基础资料;(三)汇总分析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撰写稽核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四)跟踪被稽核单位整

5、改建议落实情况,必要时安排后续跟踪检查;(五)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财务稽核的对象和内容第十三条财务稽核的对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财务会计事项。第十四条财务稽核的内容:(一)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公司下达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四)各单位存在的财务风险情况;(五)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六)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及会计信息质量;(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八)各单位财会队伍建设情况;(九)各单位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各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十一)其他稽核

6、事项。第五章财务稽核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定期的财务稽核,由财务管理部在实施稽核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应按照稽核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不定期的稽核工作不用事先书面通知被稽核单位。第十六条财务稽核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两种方式。第十七条现场稽核一般分以下几个阶段:(一)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财务人员介绍情况;(二)稽核人员调阅相关资料,查阅有关凭证、账表、协议、合同、决算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三)稽核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对稽核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稽核报告初稿;(四)与被

7、稽核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五)根据被稽核单位反馈的意见,稽核人员认真复核后,对认可的部分在稽核报告中进行反映;如果双方对稽核出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在稽核报告中据实说明;(六)将稽核报告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根据分管领导对稽核报告的批示意见,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并以“财务稽核意见书”的形式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第十八条非现场稽核:由被稽核单位报送有关财务资料和自查报告,稽核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审查报送的资料,对稽核出的问题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核实后按程序出具稽核报告。非现场稽核一般分以下几个阶段:(一)审阅被稽核单位的自查报告;(二)查阅有关财务资料和内外部审

8、计资料;(三)对有关数据、情况进行整理、分析,草拟稽核报告;(四)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有关情况,听取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对稽核报告进行修正;(五)将稽核报告报财务稽核分管领导,根据领导对稽核报告的批示,由财务管理部落实,并以“财务稽核意见书”的形式送达被稽核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第十九条稽核报告应在完成稽核工作后15日内送出。稽核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稽核单位的财务概况;(二)稽核的内容和依据;(三)对稽核内容所涉及的被稽核单位有关工作的基本评价;(四)稽核出的问题;(五)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第二十条不定期的稽核工作,可适当简化稽核程序和报告内容。第二十一条被稽核单位收到财务管理部送

9、达的“财务稽核意见书”后,应在3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将对被稽核单位组织回访,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与处罚。第二十二条稽核人员对稽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建立稽核档案,做到案结卷成,归档管理。第六章被稽核单位的责任与权利第二十三条被稽核单位须按照稽核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并向稽核人员提供自查报告。第二十四条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工作,如实向稽核人员介绍本单位的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存在问题,提供预算、决算和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稽核单位应指定专门财务人员配合稽核工作。被稽核单位应认真解释和如实答复稽核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主动向稽

10、核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第二十六条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报告中的有关情况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稽核人员提出。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被稽核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稽核工作,拒绝接受稽核,不提供或者无故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稽核结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对于被稽核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稽核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于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行为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打击报复的分(子)公司稽核人员可直接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颁发的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华电煤业财2008281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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