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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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二、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活动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四、申请条件海关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3、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4、经营

2、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3、决定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海关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之原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2、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办事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受理部门:太原海关综合业务处 办公地址: 太原学府街112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3517119335 十、附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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