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鹰潭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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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00601-JR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 目录1 引言02 定义03 信托目的34 信托类型35 信托的规模36 信托资金与其交付37 信托的成立68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89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810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与赠与1011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112 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313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714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715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816 受益人大会1917 信托的终止与清算2118 信息披露2219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2320 违约责任2521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622 合同生效2723 通知与送达2724 不可抗力2825 其他条款2826 填写说明291 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00601-JR 的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

3、关的涉与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信托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与本信托的信息,其容涉与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2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

4、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与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2.1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指“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 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00601-JR 号的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与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与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4 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2.5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00602)、土

5、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编号:00603)、保证合同(编号:00604)。 2.6 委托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2.7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2.8 受益人: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2.9 借款人:指恒产。2.10 抵押人:指恒产。2.11 保证人:恒产集团(营业执照注册号:5860)。2.12 担保方:指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合称。2.13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本

6、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账 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分行2.14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账 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金谷大厦支行2.1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16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信托月

7、度,份额为2000万份;B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1个信托月度,份额为3000万份;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3个信托月度,份额为5000万份;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度。2.1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2.1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与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2.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

8、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2.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2.21 延长期: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或现金类信托财产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之日(不含该日)止。2.22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

9、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00602的信托贷款合同与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23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指受托人与抵押人签署的编号为00603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与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24 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00604的保证合同与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25 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指借款人正在开发建设的“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鹰国用(2011)第4266号和鹰国用(2011)第5263号。2.2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2.27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2.

10、28 信托年度对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一个信托年度的相应日期,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某年3月1日,则信托年度对日为次年3月1日,以后各信托年度对应日依此类推。2.29 信托月度:指本信托成立之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3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

11、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向恒产发放信托贷款,将用于恒产名下恒大绿洲项目(四五六期)的开发建设。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4 信托类型4.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5 信托的规模本信托规模拟为壹亿捌千万元(小写:18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壹亿伍千万元(小写:1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与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上公布。6 信

12、托资金与其交付6.1 认购资格要求6.1.1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6.1.2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

13、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2 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述与保证:(1)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2)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与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与裁决,且

14、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3)已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与授权;(4)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与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6.3 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

15、1元。6.4 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6.4.1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6.4.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明与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6.5 付款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恒大绿洲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份额数)份”。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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