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审理何以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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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审理何以体现公正? 在探讨审判程序实现公正的内在机理之前,笔者觉得应对审判程序的要素及其构造予以简要的分析,由于在构造与功能的意义上,构造为功能服务,功能的达至取决于构造要素的合理安排。公正审判价值目的的实现,固然与构成审判程序的内在要素的合理的安排和功能发挥有关。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诉讼程序一方面是由某些具体的诉讼阶段构成,并且这些阶段体现出一定的顺序,具有很强的时空性。另一方面,程序在每一种具体的诉讼阶段中,又是由具体的诉讼行为构成,诉讼行为是诉讼阶段的外在体现形式,审判程序在诉讼行为的意义上体现为对这些具体的诉讼行为

2、实行方式与措施设定的规则。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审判程序作为社会设立的一种冲突与纠纷的解除机制,就是“环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种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方互相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或收敛到一种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 它具体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冲突与利益对立的诉讼主体双方与裁决者,这是诉讼行为产生的主体。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但意见分歧与利益的冲突的存在使当事人双方谋求与双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居中裁决成为也许,而裁决者是指解除纠纷的第三者或者是程序的指挥者。程序的运营与构造离不开这三方主体的参与,任何一方的缺席都使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运营成为不也许。二是三方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的

3、设立。不仅涉及利益冲突与对立双方的意见交涉方式,并且也涉及裁决者在作出裁决过程中与冲突双方的交往方式。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不仅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模式构造,并且也决定着三方所承当的诉讼职能。三是程序运营的成果及其根据。它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采用每一道程序所要达到的成果及其根据,同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指在经历所有的审判程序阶段性运营之后,裁决者根据冲突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事实与各自的合法理由所作的最后裁决,是一种具有终局性的结论,也是程序运营后所要追求的实体成果。从审判的微观构造要素可以看出,审判程序的本质要素乃在于利益存在争议与冲突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及她们与裁决者之间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如何设

4、立不仅决定着诉讼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并且也蕴含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信奉的诉讼哲学观念。 审判过程的展开是以利益冲突对立的双方与裁判者的互动关系为基本。从裁判者的角度而言,审判是一种“审” 与“判”相结合的过程。裁判者“审”的对象是双方的权益冲突与争执,其目的是要在双方的主张与理由争辩中为依法作出裁判找寻合理的法律事实根据。而这种事实的重构往往受届时空的限制,时间的一维性使裁判者不能再现冲突双方发生争执的历史事实,只能根据人的理性对争执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事实进行回溯性的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的过程与重构法律事实的根据只能是双方的主张、证据、辩论。如果忽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事实重构的信息与证据,那裁判的成

5、果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判”是一种责任认定与权益分担的过程,是裁判者根据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与合法理由所作出的符合既存法律的最后判决,其司法的效力直接为权益冲突的主体双方所承受。诉讼主体对裁决的认同与接受限度取决于裁决者在形成裁决过程中对其意见予以采纳与考虑的限度。仔细观测裁判者审判的过程,不管是从裁判者形成裁判的过程,还是从裁判成果对诉讼主体的承受性,就可以发现,裁判者在作出判决的背面,存在着审判过程的自身、特别是诉讼主体的活跃的参与论辩活动,对判决的成果所予以的重大影响或制约。在双方对垒与一方裁决的现代诉讼构造中,科学合理的审判一方面规定当事者必须有公平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阐明为什么自己

6、的主张才是应当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也规定法官作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法律推定的事实和规范基本上,而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诉讼主体从事辩论的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的意义。审判程序的公正原理的设立就存在于这种诉讼主体的对话性论辩之中。富勒觉得:审判区别其她的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性在于,承认审判所作的决定将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与审判,即承认诉讼主体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对诉讼程序的要素构成的分析,其目的是要从审判过程构造的内在机理的角度论述公正价值的实现机制,笔者觉得程序公正的价值实现于在程序规则约束下的诉讼主体要素间参与论辩的理性机制设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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