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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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条件。1. 项目申报单位需在北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 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相关业务 的企事业单位。2. 项目单位已列入近三年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或近三年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3. 项目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节能、减排量可监测、可核查。4. 所申报项目正在实施或者拟定将要实施,已完成的项 目不再申报范围内。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在享受各 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 检或者税务申报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 侦查的;参加项

2、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的;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中央、市级政府其他支持 资金的。(二)申报项目要求。1. 申报项目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产生,节能、降耗、 减污、增效效益明显,有行业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2. 项目应于当年启动,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三)申报材料要求。1. 区县发展改革委的申报函。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甲级资质单位编制)。3. 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4. 涉及环评目录的项目,请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文件。5. 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6. 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

3、用地 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7. 涉及土建的项目,请提供规划意见。8.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9. 项目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二、项目申报范围(一)加强生产、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环境的规范管理, 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二)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空气领域有明显效果。(三)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 无害化处置。(四)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 品。(五)优化生产、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清洁生产等。三、项目申报程序1. 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项 目申请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 本地区清洁生产工作计划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查,对项目申报 情况进行备案,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上报市 发展改革委。2. 项目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 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及行 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支持项目。3. 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 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 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 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 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已享受市 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4. 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推进 项目建设,对项目支持资金设立专户,并按照国家资金有关 要求使用及管理。在项目验收及综合绩效评价时,未达到综 合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半年。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绩效验收申请或验收未 通过的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收回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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