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73064427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一)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2、;(二)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具体职责:(一)按照河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查工作期限5至20个工作日;(三)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对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制发。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据;

3、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三)是否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4、利;(四)是否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所规定的内容、管理措施是否适当;(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六)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建议不予制发:(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制定时机不成熟的;(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的;(四)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制定机关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第七条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必须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乡镇、部门集体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的,由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审核,并由其主要负责人

5、共同签署意见后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审查。第八条 起草单位在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时,应提供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参考资料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起草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在送审时要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情况予以说明。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中的其它要求按照安平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条 按要求必须进行前置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得印发。擅

6、自印发或者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

7、性文件。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是指政府部门在定稿之后印发之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是指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登记的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坚持“每件必备、凡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

8、备案工作的领导,并纳入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超时视为默认。第七条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八条 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9、,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后,报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第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初审意见;(三)起草说明;(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第十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受理和通过登记制度。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送审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并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办理受理审查登记手续,并出具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受理登记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报材料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登记。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出具规范性文

10、件前置审查不予受理告知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前置审查情况进行登记。制定机关凭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通过登记回执在报刊、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前置审查,一般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严重意见分歧等重大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或者召开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制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制定权限、程序、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受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

11、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制定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又未告知延期理由的,视为审查同意。规范性文件审查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受理后立即审查。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一)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提出审查通过意见;(二)内容基本合法,但语言表述不规范、存有法律常识性

12、错误,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三)对超越法定权限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四)对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变相限制权利,以及增加义务事项的,要提出明确的取消意见;(五)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应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审查发现上位法依据存有问题的,应当提出审查纠正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重新修改审查。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收到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进行相应修改处理。对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

13、请本级政府裁决。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三)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四)垂直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上述规定报送备案。第十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第九条第(五)项及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14、(三)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及对政府法制机构前置审查意见的吸收情况进行审查,备案审查的期限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第二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的,政府法制机构要通知制定机关;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第二十一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者

15、超越法定权限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在公开公布的文件载体上公告。(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政府法制机构,并按规定重新报送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季度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机关网站、刊物上公布。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前置审查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内容存有违法问题的,提出纠正或者撤销该文件的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一)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的;(二)未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而印发公布的;(三)未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的。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初审职责或者经初审发现有违法内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