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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改制)(枣庄矿业)副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改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协助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开展工作。在劳动用工招聘、使用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年度配置计划,并做好组织落实。第3条 规范管理煤矿各类用工,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劳动合同的履行。第4条 制定计划、组织开展工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保意识。第5条 研究制定井下安全质量挂钩分配办法,建立安全质量激励约束机制。第6条 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做好改革改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7条 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第8条 违反集团公司劳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影响的。第9条 审核不严,调控不当,未能严格执行工效挂钩、井下安全质量挂钩等办法,造成重大影响的。第10条 在企业改革、改制中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重大失误的。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