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制度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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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决定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一、 经个人申报,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公示,决定聘请庞京城等8名同志为海南大学首届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 (名单见附件一)二、 专家组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并根据海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二)开展工作。三、 专家组将从2012年5月起正式开展监督与评估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任课教师和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专家组开展工作。研究生处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一:海南大学首届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成员名单庞

2、京城: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杨好伟:园艺园林学院(学校教学总督导)冯源:旅游学院曹献英:材料与化工学院张荣意: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曾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陈明锐: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黄惜:农学院附件二: 海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海南大学在读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对全校研究生培养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二章 专家组的组成及聘任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由5-8人组成,设组长1名;

3、专家组分文、理科两个小组。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的聘任条件:1、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经验。2、热爱研究生教育,愿意承担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聘任办法:1、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从现有导师中遴选、聘任,聘期为一年。2、在聘期内,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解聘和调整。3、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由研究生处选聘。第七条 工作要求1、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应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研

4、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督与评估工作。2、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每学期听课时数应不低于20课时,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3、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向学校提交监督简报。第三章 监督与评估内容第八条 开展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检查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检查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监督和评估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师为人师表和学风情况;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第九条 检查研究生文献综述与开题、实践环节

5、(含教学和社会实践环节)、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第十条 汇集、分析各种教学及管理信息,及时汇总研究生培养过程上的各种问题,向学校提交相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第四章 监督方式第十一条 随堂听课、巡查。由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二条 培养过程跟踪。由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深入研究生培养单位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跟踪等方式,了解和检查研究生开题报告、实践环节(含教学和社会实践环节)、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的情况。第十三条

6、专题会议。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座谈会和专家例会,了解各种信息, 汇集整理工作情况,并形成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简报.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可采取专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津贴和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导师、任课教师和学生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开展工作。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意见作为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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