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罚体系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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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刑罚体系概念与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大纲要求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二、刑罚目的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考点解读、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1: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其特征主要为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的种

2、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2、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严厉程度不同适用机关不同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二、刑罚目的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1、简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相互关系?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集中 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 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预防犯

3、罪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 是我国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I: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两者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 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 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第二节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大纲要求一、刑罚种类概述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4、三、主刑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和禁制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概 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四、附加刑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 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 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法条规定考点解读、刑罚种类概述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二、我国刑罚体系的

5、特点1、简述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 道。我国刑罚体系有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 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根据刑法第 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 独立适用。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 适用

6、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三、主刑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和禁制令;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概 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1、刑修-8简述管制的概念和特征2011-42,【相关法条】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

7、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二日。任意: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8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

8、个月以上二年 以下。第二款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变化要点有:一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二是将原来的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内容也做了相应改变:原来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是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注意:(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禁止令,即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

9、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注意,社区矫正制度是刑法新引入 的一项制度,提请注意。(3)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 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概念和特点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进度改造的刑罚方 法。其特征有:1. 管制

10、的本质是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2. 管制的内容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所以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3. 管制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 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4. 管制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 中应当同工同酬。5.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 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管制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见刑法-392、简述拘役的概念和特征【相关法条】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刑罚方法。1. 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2. 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1年。3. 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4.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不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

12、 还包括因为同一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3、刑修-8简述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其特征主要有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二,

13、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 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4)执行机关是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注意:首先,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其次,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

14、,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 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最后,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4、简述无期徒刑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5、简述死刑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 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5、。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虱I,又称极刑、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态度是: 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6、简述死刑的限制在刑法中的体现?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罪行积极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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