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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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时间:20XX-11-04栏目:调研报告第1页共5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一、问题、案例在现实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监督环节的一大漏洞,有碍于对刑事案件准确定性

2、和公正判断。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公、检、法一同办错案,也就不奇怪了。因为最初的错,才导致了最终的错。有的公安人员为了完成某些指标、任务、创收等目的,采取非法、暴力等手段,造成了一些本不该的冤案。有的为了某些利益,擅自放走一些犯了法的人,此时,正是因为缺乏权力的制约、监督,结果可能执法者违法却无人知晓。笔者认为主要审讯嫌疑人的过程是个关键,即无另外的司法机关到场监督又无律师在场,很容易发生此类事情。以往监狱无检察机关到场监督出一些问题,后来改革后减少了问题,这就说明监督的必要性,这也是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和职责。 是正义、公正、防腐败的重要保证。是法治上的进步。

3、那么为什么刑事预审第2页共5页这个首要、重要环节缺乏监督呢?是体制问题?是资源问题?还是其它原因?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定案关键是证据,而口供证据往往被一些公安部门特别看重,正因为认为管用,所以才会不择手段地获取。不可否认口供的作用,但如果一些不人道、有辱人格、侵犯人权、虐待肉体、精神等做法如果不被制止,就会损坏法律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城市巡逻警在午夜拦查了一个骑车男子,并在车后架子的麻袋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该男子解释说,他是在一垃圾堆上见到这个麻袋,以为里面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想驮回家去看看, 关于女尸, 他无所知, 警察不相信他的 “鬼话”便带回公安局讯问,经过一番“较量” ,

4、该男子“供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但后来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法官经过有关调查,认定被告人确实曾经受到过刑讯逼供。在本案中,公诉方除了被告人口供笔录和证明被告人曾骑车驮着女尸的证据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的证据,最终结果当然以不满足于“法律真实”而判无罪。此案件差点被误判,其原因之一就是只信口供了,所以重事实证据乃是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主要原则。 “疑罪从无”是当今国际公认惯例。那种推定有罪,则很可能造成冤案。刑事公诉方、审判方必须证明“疑凶”犯罪无疑,证据确实充分,方可定罪。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不可忽略、不可替代,“人命关天”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应成为司法机关信奉第3页

5、共5页的准则。所以要严厉禁止,并坚决制裁一切违法取证行为。侦破案件应当主要是注重侦察策略、调查研究、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水平的提高, 而不是落后的侵犯人权的“武断”办案。二、思考、建议为什么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就能好一些?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 。两种机关介入,公正性当然会好些。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然检察机关本身就是追诉犯罪机构,监督可能有倾向性,但是在缺乏中立和对立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也只能相信检察机关了,因为检察机关也讲公正,起码也多一个负责的,要律师提前介入在目前国情下则更加难办。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问题,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

6、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不参与公安的预审活动就难以知晓预审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事后查实了,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公安机关这种刑事强制职权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容易使无辜者受冤。这种程序性审查监督有时直接影响了实体性质。司法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打击犯罪应与维护人权并重,这都是宪法所规定的。也是世界诉讼制度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检察室,派员到场直接监督刑事预审活动。 尤其是重大案件, 以便在内部先实行公开透明,当然监督不是“唱反调或一个鼻孔出气” ,主要是忠于事实第4页共5页和法律,立场公正,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种环节的特殊作用。以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监禁”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则, 依法保护人权深入人心。xx 区司法局 xx最后,小编希望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请多谅解,更多相关的文章正在创作中,希望您定期关注。谢谢支持!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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