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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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在驾校培训活动中发生交 ?通事故的 责任承担学员在驾校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七条【解释条款】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 当事人请 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解读】 汽车消费呈逐年上升趋势,驾驶培训机构日益增多,由于受训 人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且培训单位所 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教练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员受 雇于驾驶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本条明 确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 交

2、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 , 由驾驶培训单 位承担赔偿责任。六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1、在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人已经取得 驾驶执照,陪练人不存在过错的,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宜由陪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陪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 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2、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 的,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修理和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占有已经转移,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定做、

3、指示或者选任 过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5、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 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 责任。6、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 三人驾驶由其保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管人、质权 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案例】原告李XXX、李XXX、曾X喜与被告贺X、武冈市XX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 以下简称 xx 驾校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X,女,

4、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 农民。原告李xxx,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原告曾 X 喜,男, 1976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 农民号。上述三原告的特别授权代表人夏 X 虎,男。被告贺X,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居 特别授权代理人蒋X康,男,武冈市XX驾校副校长 被告武冈市 x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蒋 xx ,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 x 平,男。原 告李 xxx 、李 xxx 、曾 x 喜与被告贺 x 、武冈市 xx 机动车 驾驶培训学校 (以下简称 xx 驾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

5、 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 2009 年 6 月 8 日 受理后,依法公开 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曾 x 喜及其 3 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 人夏 x 虎、被告贺 x 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蒋 x 康、被告 xx 驾校 的负责人蒋 xx 及其 委托代理人袁 x 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X、李XXX、曾x喜诉 称:2009年1月10日12时 50分,原告李xxx驾驶粤BC4359小车从武冈驶往高沙,行到 竹城公路武冈市 XX 路段时,遇上同向行驶的湘 X 学教练车, 在两车相距 130 米左右时,原告李 XXX 开了超车灯,并不断鸣 喇叭,准备超车。当两车相距 35 米时,湘 X 学

6、教练车在未开 转向灯及 任何手势的情况下突然掉头,导致两车相撞,造成 原告李 XXX 、李 XXX 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 交警部门做出了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偏袒了被告,被告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 任。原告曾X喜是粤BC4359小车的所有人,湘x学教练车属 XX 驾校所有。事故发 生时,湘 X 学教车由学员驾驶。事故 发生后,被告贺 X 及驾驶学员逃离现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3 973 元,其中:李 XXX 损失 8543 元( 医疗费 6955 元, 误工费 1588元); 李 XXX 损失

7、 12 427元(医疗费 11279元,误工费 780 元,住 院生活补助费 48 元,护理费 120 元,交 通费 200 元); 曾 X 喜损失 23003 元( 面包车直接损失21 573 元,鉴定费 1000 元,拖车吊车费 400 元,停车费30 元 ) 。两被告答辩称: 1、本案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理由 是: 当时驾车的不是李 xxx 本人,而是李 xxx 的弟弟,现羁 押于武冈市看守所,他是无证驾驶,他将李 xxx 的驾驶证贴上 了自己的照片 ;2 、从事故现场平面图看,原告车辆驾 驶人员 有责任,而被告无责任 ;3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只有李 xxx 受 轻微伤,事故责任认定

8、书中已作出认定,驾驶员与车内其他人 没有受伤 ;4 、被告的车辆损失 2662 元,应由原告方全部负 责承担。原告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交警队收集和制作的有关材料。用以证明事故经过、事故 现场(平面图 )等;2、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本次事故原告李xxx 负主要责任,贺x负次要责任;3、武价鉴字 (2009) 第 21 号鉴定书。用以证明事故中粤BC4359面包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573.10元;4-6、 李xxx的入院证、住院病历及发票处方。用以证明李xxx 受伤后于 2009 年 1 月 10 日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至 1 月 13日,用去救护车费、检查费、住院费 共

9、2049.87 元,出 院后,又在荆竹铺卫生院公堂卫生所自 2009年1 月14日至 2 月5日,连续用药 23天,药费为 9330元;7、李 xxx 的医疗发票及处方。用以证明李 xxx 于 2009年 1 月 10日至28日连续 1 9天在公堂卫生所用药 6955元;8、 拖车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收据,共计费2430 元;9、李 xxx 、李 xxx 的病历本 ;10、原告代理人对刘阳 xx 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超车时被告 的车突然掉头 ; 事故发生时被告的车是学员驾驶 ; 李 xxx 左额面 部、眼睛和大腿受伤。对 上述证据,被告方的质证意见是:交警的材料有一点没有 查清,就是驾驶员不

10、是李 xxx 本人; 对责任的划分,如驾驶员 不是李 xxx ,责任划分不正确,否则是正确的 ; 交 警认定只 有李 xxx 受轻微伤 ; 对武价鉴定书无异议,但被告的车损为 2662 元; 对李 xxx 在武冈市人民医院的病历、治疗费用无异议, 但李 xxx 、李 xxx 在荆竹公堂卫生所 开出的发票和处方是虚 假的; 鉴定费发票是真的,其他不是税务发票,不予认可; 李xxx 、李 xxx 的两本病历是虚假的 ; 刘阳 xx 的证言不客观不真 实。被告方提供下列证据 ; 1、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李xxx 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2、交通事故车损鉴定书。用以证明两车受损,被告的车受损 2662

11、元。上述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根 据被告的申请,本院对荆竹铺卫生院院长周xx 、医生姜平 xc 进行了调查。周 xx 证实,卫生院的医药发票全部是电脑 发票,李XXX、李XXX的医药发票和处方是姜平 XC医生在 公堂卫生所工作时开具的。姜平XC证实李XXX、李XXX的医药发票及处方并非虚假。原告方对周XX、姜平XC的证言无异议。被告方认为姜平 XC 证言的内容不真实,李 XXX 在人 民 医疗出院,不需要转公堂卫生所治疗,且发票不是税务发票, 不予采信。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 1、 2、 3 号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予以 认定; 对李 XXX 在人民医疗的医疗发票,住院病历予以认定;

12、对 原告提供的 8 号证据予以认定 ; 其他不予认定。二、被告提供的 1-2 号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三、对周 xx 的证词予以认定 ; 对姜平 xc 的证言难以采信,不 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09 年 1 月 10 日 12 月 50 分许,原告李 xxx 驾驶曾 x 喜 所有的粤BC4359面包小车从武冈驶往高沙。行至竹城公路武 冈市 xx 原 S220 线交叉路口,正 欲超越前方 xx 驾校的教练 车时,该车突然掉头,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粤BC4359车上乘员李 xxx 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得知 xx 驾校湘 x学教练车上陪同的教练为

13、贺x。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李 xxx 方负主要责任,贺 x 方 负次要负责。 2009 年 4 月 3 日,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 路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为湘 x 车直接损失 2662 元; 粤 BC4359面包车直接损失21 573元。原告李旭因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自 2009 年 1 月 10 日至 13 日 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 3 天,用救护车费、检查费和住院费 2049.87 元。出院 时医嘱:注意休息,继续抗炎等治疗 4 天, 不适随诊。李 xxx 出院后从第二天开始,连续至 2 月 5 日在荆 竹铺卫生院公堂医疗点姜平 xc

14、医生处开出连号处方 23 张和门 诊 医药费收据 2 张,收据金额为 9330元。原告李 xxx 也 在姜平 xc 处连续开出 2009 年 1 月 10 日至 28 日 19 张用药处 方及 2 份门诊药费收据,金额为 6955 元。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赔纠纷。本 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 作出事故认定,明确了主次责任。事 故中,原告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告方应当按责赔偿。 由于被告贺 x 是 xx 驾校的教练,随车带学员路训,属职务行 为,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 xx 驾校承担。关于原告 李 xxx 的损失,在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医疗费用和救护 车费、住院误工

15、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纳入损 失范围,但 出院后在其他医疗机构所用医疗费属擅自另找医院治疗,本可 不予赔偿,但根据李 xxx 出院时的医嘱,可以考虑出院后前 4 天的用药药费 1360 元。至于 原告李 xxx 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 告对李 xxx 是事故发生时的驾车人提出质疑,因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不予采 信。另外,被告的教练车在本次事故中受损, 要求原告方赔偿,因被告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 本案中不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一)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 一十九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 xxx 的救护车费 50 元、检查费 654 元,住院医疗 费 1245.87 元、住院误工费 60 元、护理费 60 元、出院后的治 疗费 1360 元,共计 3429.87 元,由被告武冈市 xx 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学校赔偿 40%,计人民币 1371.9 元 ; 二、原告曾 x 喜的车辆直接损失 21 573 元,吊车拖车费 400 元、鉴定费 1000 元、停车费 30元,共计 23003 元,由被告武 冈市 x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40%,计人民币 9201.2 元。三、驳回原告李 xxx 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李XXX、曾x喜要求贺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上述(一)、 ( 二)项合计为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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