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竞争上岗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72964336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84.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务系统竞争上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系统竞争上岗(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0税务系统竞争上岗之税务知识大全 税收的职能作用 什么是税收一、税收的涵义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 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 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 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一一捐税。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 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 用。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 得公共产品的需要;(2)国

2、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 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 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 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 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 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 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 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 中。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 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 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 府使用税款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 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 课税对象、税率、纳

4、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涵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 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 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 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 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 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

5、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 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 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三、税与费的区别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 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 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 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

6、,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 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 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 专款专用的性质。税收的职能作用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 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 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 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国

7、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 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 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 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 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 最规范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从不同税种的功能来看,在分配领 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

8、高税率、低收入 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 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 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 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 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外,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 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各国政

9、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 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 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 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 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 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 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

10、,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党的十 七大战略部署,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 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确定税 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增 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它通常包括纳税人、征税 对象、税率、税目、计税

11、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和加征、违章处理等 要素。税收制度税收制度设计原则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财政原则。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 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 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效率原则。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 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在税 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 的纳税人承

12、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 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适度原则。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 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 人民生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

13、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 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 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 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14、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可以区分 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 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

15、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等 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 定。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 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

16、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它们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 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 式。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二是对税收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以及如何具体运用做出的解释。 三是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由税收法律和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