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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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矿务局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维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使有限的电力 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铜 川矿务局供用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JI矿务局所属电网的局内生产、生活及转供用 电的管理。本办法转供用户指铜川矿务局以外的因生产、工作、生活需要,由局属各 单位供电的国家机关、企业、村镇、个人。第三条 供用电的管理,应适应煤炭生产需要,依靠科技进步,适当超 前发展,坚持供用电设施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第二章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 铜川矿务局的供用电管理实行局、矿(厂、公司)分级管理的 原则。第五

2、条 铜川矿务局机械动力处是全局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供用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关于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铜川矿务局供用电管理的制度、办法。(二)对局属各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 参与全局供电远景规划、 供用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四) 负责全局原煤电力成本建议计划的编制。 对电力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负责负荷2kW 以上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六) 组织、 参与重大电气事故的抢修和追查, 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供电情况进

3、行检查。(七) 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批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八)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第六条铜川矿务局机电公司是局下属的为我局煤炭生产服务的主体经营单位,其供用电业务、接受局机械动力处业务领导。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局及上级电力部门有关电力运行经营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公司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办法。经局授权,制定铜川矿务局电力网调度管理规程、变电站运行规程及其它规程、制度、办法。(二)负责本公司所属 35kV 及以下供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经营管理。负责全局电力网的调度管理。(三) 负责局属各大用电户、 公司管辖范围内转供用户、 铜川供电局的电费结算业务。(四) 负责调管范围

4、内电器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计算、 整定及电气试验。对局属各单位继电保护的运行和电气试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五)参与电力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六)负责公司范围内一般电气事故的追查。(七)定期向局报送电力报表(八) 负责本公司负荷2kW 以下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九)负责本公司电气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七条 局所属其它各单位应设置专职用电管理机构 (一般应设置在动力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局有关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运行、维护方面的制度、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管理

5、。按期向局报送电力报表及年度电力成本计划。(三)负责本单位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经济运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用电计量装置的管理。暂不具备试验、整定条件的单位,必须委托铜川矿务局机电公司供电所试验室予以试验、整定。(四)负责本单位一般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制定杜绝事故的防范措施;参与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的追查。(五)负责本单位负荷在2kW 以下转供用户用电证的办理。(六)负责本单位电气管理、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 电力成本管理第八条 年度电力成本计划的编制(一) 各单位每年10 月 10 日前将下年度电力成本计划(附表1)报机械动力处。(二)局机械动力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

6、局平衡后,报请局批准后随同年度生产计划下达,作为年度用电考核的依据。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电力成本指标依据生产安排,纵向分解到各用电单位, 实行电力成本与用电单位的工资相互转化, 一般情况下应逐月进行考核。 各单位的用电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电力成本负责, 电力成本的节超必须与各级用电管理人员的工资 (效益) 挂钩。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电力成本的管理细则,力争把电力成本控制在最低限度。第十条 电网缺电时 (事故、检修等非正常情况时)动力处将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及经局批准的全局停限电方案,向各单位下达具有时限性的临时停、限电命令,各单位应无条件执行。第十一条各级用电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

7、,掌握负荷变化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电力成本指标,力争使下达的指标科学、合理。第十二条各单位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必须持局有关批复文件,向局机械动力处书面申请, 若一次性增容超过500Kw 时, 必须提前 6 个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属局机电公司供电的单位,必须同时报机电公司,第十三条建立用电分析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机械动力处主持, 各单位用电负责人参加的用电分析会, 综合分析全局的用电情况, 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断提高电力投入的经济效益。第四章节约用电的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供用电部门要共同抓好节约用电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电的政策法规,不断降低电力成本。第十五条

8、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过程中的节电工作, 优化设计、 提高施工质量,改革生产工艺,简化生产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的占用数量,。新建成投产的生产环节,须经用电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凡违反上述原则的,不予接电投运。第十六条认真抓好生产过程中的避峰填谷、调荷节电。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合理安排生产班次, 重视对大型设备的运行管理。 努力提高负荷率, 三班连续生产的单位,负荷率不得低于 70% 。第十七条 管好用好现有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不得无故停用、少用,有条件的单位, 要积极推广无功功率就地补偿装置, 各单位的用电功率因数必须达到 90% 以上。第十八条供电单位要做好主变压器的经济运行,随时掌握负荷情况,及

9、时调整运行方式, 确保主变压器在最佳经济状态下运行, 最大限度地降低供电设施的线损率。第十九条供用电双方要共同做好节约用电工作,推广和使用节电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凡属新装的用电设备,必须采用低损耗节能型。否则,规划、财务部门不予决算, 供电部门不予接电。 现在用的高耗能淘汰设备, 要有计划的逐步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安排恢复性大修。矿井主要变电所(站)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必须坚持技术上先进的原则,继电保护、 控制必须优先采用计算机综合自动化装置。 全局逐步过渡到电力调度自动化。第五章 转供电管理第二十条不提倡发展转供用电,凡属铜川供电局电网覆盖地区,用户应采取积极措施,改由铜川

10、供电局供电。第二十一条转供电用户用电手续的办理用户需要用电或增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一) 由用户写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附录 1 ),由供电单位动力部门签核意见, 方能在局动力处办理用电批复。 (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转供用户必须持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转供电用户持用电批复方可施工。(三)转供电用户供电工程按规定时间竣工时,应办理完毕用电批复中规定的手续, 方可持用电批复和各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试验报告, 经供电部门对其供电工程验收合格, 并就转供用户的需要和供电单位的供电能力签定 “供用电协议”(条款内容及式样见附录 2 )后,到局动力处办理用电证。(四) 用户办理用电证后

11、,供电单位即可供电。转供用户办理用电不收取增容费。若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在铜川矿区开办小煤矿的转供用户的用电,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申请用电的小煤矿必须“三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二) 铜川矿务局对小煤矿供电审批实行分工负责制, 局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分工如下:1 、地测处负责审查申请用电小煤矿的开采证、资源审批文件、开采范围。2 、安全监察局审查生产许可证或市、县、区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3 、 动力处审查供电条件、 转供用电协议, 具体办理 用电证 及年度审查。(三)小煤矿持

12、乡、镇以上企业主管部门介绍信、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局地测处、安全监察局、动力处办理转供用电审批手续。以上部门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范围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四)局小煤矿整顿领导小组根据业务部门意见以会议形式最后审定。转供用电审批文件由动力处统一保存。(五)对小煤矿转供用电协议及用电证实行年审查制度。小煤矿应在每年底持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在局动力处进行年审、复查。第二十三条转供用户在低压( 380V )线路上接用 10kw ( 10kVA )及以下电器设备,由供电单位动力部门审核,供电单位分管机电的矿处级领导审批;接用 10kW ( 10kVA )以上电气设备、

13、或需高压( 6kV )供电时,须经供电单位分管机电的矿处级领导审核,动力处审批。第二十四条转供用户电气设备装接容量的计算:低压(380v )所有电气设备额定容量之和为总装接容量。高压(6kv )受电变压器额定容量与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6kv )电动机额定容量之和为总装接容量。计算出的总装接容量应在转供用电协议中注明。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线路、主扇、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等一类 负荷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用任何转供用户。第二十六条供电单位按国家电价分类,对转供用户不同的受电点和不同的用电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由用户购置)。每组用电计量装置作为一个 计量单位。禁止无计量装置用电。用电计量

14、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力哇寸、启封等均由供电单位负责办理。第二十七条转供用户购置的成套开关柜中安装的电力计量表计及附件,经供电单位认可和计量监定机构校验合格,可作为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第二十八条 转供用户应当按照批准的电价、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供用电协议中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都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障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电网的公共安全。第三十条 供电单位应定期检修供电设施。 计划性停电检修应提前七天通知转供用户;对事故性停电、临时性停电检修应予以通知,但不受时间约束。第三十一条 转供用户的用电安全由其自身负责管理,供电部门不承担义务和责

15、任,但拥有对其进行监察的权力。第三十二条 转供用户不得有危害下列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供用电协议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用电设施,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部门查封的用电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以及约定由供电单位调度的转供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三十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部门的供电设备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违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封印;(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产生误差或者失效;(六)采取其它方法窃电。第三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转供用户的有关资料和进 入现场。转供电用户对执行检查任务的用电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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