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安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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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安200748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抗震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投资决策及管理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程

2、序,落实相关方安全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及科研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1陆上油气田开发(新、扩、改)项目,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等地面油气处理设施。2陆上油气长输管道(新、扩、改)项目,新建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管道路由与输送介质及站场等发生重大改变且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3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建设项目。4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监

3、总局8号令规定的所有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卫生部49号令规定的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四)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所在地处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设防区域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

4、减灾措施和设备、设施。第四条 总部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需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设项目设立阶段安全许可申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以及向国家卫生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审查申请。(二)股份公司发展计划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以及向国家卫生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股份公司工程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办

5、理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申请。第五条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对“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请组织审查或备案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档案,包括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减灾工作的审批、审核、确认、检查、检验、标定等文件资料。第六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试车方案制定审查、投料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中国石化系统内具有相

6、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上述各阶段评价工作。选用系统外的评价机构,应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分类和分级管理第七条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三同时”监督工作实施分类管理。(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1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审批和验收:(1)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2)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3)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原油长输管道项目;(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

7、目;(6)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项目。2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报省(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安全“三同时”备案、审批和验收:(1)1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原油产能建设项目;(2)1亿方/年(及以上)规模的天然气产能建设项目;(3)投资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包括:(1)新建炼油

8、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3)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4)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油气专用泊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除前款规定以外股份公司审批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核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八条 按照卫生部要求,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9、的建设项目,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一)以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应报国家卫生部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于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一)以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

10、性评价报告应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第十条 上述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内审、申报工作;其它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初审、申报等工作。第三章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管理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各相关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建设单位

11、。1委托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劳动安全章(节)。2委托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原国家局18号令的要求,委托具有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应征得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3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方面内容进行初审(详见附表1),初审表应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前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1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以及中国石化相关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进行

12、研究评估,提出对策措施。2在厂址和装置位置的选择及总图布置时,要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劳动安全的规范要求。3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的劳动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应成熟可靠,对劳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应有专章(节)论述。(三)评价单位。安全预评价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各相关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建设单位。1评价报告初审工作。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2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申请工作。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需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的石油天然气建设

13、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内审,内审通过后,按照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文件的要求,经国家安监总局授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评价报告评审。评审通过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报国家安监总局申请备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需上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文件的要求,经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告评审。通过评审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

14、表,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备案表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不批复)。(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参加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审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正式审查。(三) 评价单位。安全预评价单位应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初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的内审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审查。(四)建设项目设计单位。1参加建设单位和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组织的内审。2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预报告评审。(五)股份公司安全环

15、保部。1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对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组织内审。3在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表和备案表中,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4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预报告评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各相关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建设单位。1设计委托。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设计文件初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初审(详见附表2),初审报告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发展计划部。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国家局18号令的要求,向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由国家安监总局实施监督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根据原国家局18号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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