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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制度一、各业务科室应根据临床工作需要同,按每年度编报设备计划,十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院办公室汇总后,交院办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执行。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应先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四、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院办讨论批准后。优先办理。五、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鉴定订购合同或厂商承诺购置意向。参加各类会议时,可将会议上厂商介绍的产品资料带回本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六、对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报院长批准执行。七、对于赠送,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院办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功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相关的责任。